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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公正 , 我不服!”“如果不是因为他追赶 , 我儿子怎么会跳河?”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场庭审上 , 判决下达后 , 原告颇不服气 。 情绪激动 , 当场叫嚷起来 , 然而二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 。 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实际上来说 , 法院不支持他们的判决合法合理 , 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 , 但这并不是无理取闹索要高额赔偿的理由......
【回顾 湖南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了】案情
事情还要从不久前的意外说起 , 因为某小区侧门周边频发生车窗被砸 , 车内物品失窃的情况 。 警方对该小区格外注意 , 时不时去看一下 , 希望能抓住这个贼 。 无奈连日来的巡逻一无所获 , 直到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 , 巡逻民警终于发现了异常 。 男子蒋某大半夜不睡觉 , 在该小区附近徘徊 , 才发生过那样的事 。 又是这个时间 , 民警自然要上去问一下 。
可没想到的是 , 民警还没开口 , 蒋某就突然开始往相反的方向跑 。 有句老话说:“为人不做亏心事 , 不怕半夜鬼敲门” 。 自身检点 , 没有做过什么亏心事 , 心中自然问心无愧 。 也不会受到惊吓 , 什么时候都不怕有人来找麻烦 , 何况民警只是想找他问问 。 什么都还没说呢 , 就直接跑了 , 这很难不让人怀疑他是不是真有什么问题 。
所以 , 出于职责要求 , 民警也拔腿追了上去 。 双方你追我赶 , 蒋某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 大概是觉得跑不过民警 。 竟然一跃跳进了边上的一条河里 , 事发后民警立即就河面进行了搜救 , 并且呼叫了增援 。 不过并没有找到蒋某 , 两天后 , 蒋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尸检结果: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 , 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 符合溺死 。
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么没了 , 蒋某的家属伤心不已 , 没有深思蒋某当晚究竟为什么跑 。 悲伤之余把错怪在了警方身上 , 认为警方没有查问就追赶 , 违反法定程序 。 并且在事后没有尽到相应的施救行为 , 导致了蒋某跳河溺亡 , 警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 一纸状书将警方告知法院 ,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
判决
如开头所说 , 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 , 最终都驳回了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
一、行为的违法行为 ,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
二、损害事实 , 即对财产的损害 , 对人身的损害 。
三、因果关系 , 即损害实施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时 , 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反之不必承担责任 。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是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 , 仍希望、放任其发生 。 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 , 以致损害后果造成 。
四条均构成 , 才可认定为民事侵权 , 认定侵权才能要求赔偿 。 问题是这起案件并不符合 , 有两个重要问题要搞清:巡逻警察查问、追赶的行为是否违法?蒋某的跳河与巡逻警察的查问、追赶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首先 , 民警出现在该小区是因为频繁的车窗被砸、物品失窃事件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是他们的职责 。 他们对此置之不顾才是失职 , 在发现可疑的蒋某后 , 他们是有权进行人身检查的 。 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 , 应当及时发出警告 , 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防范 , 可以依法根据情况使用警棍、催泪陪喷雾器等予以制止 。
在这起案件中 , 民警并没有使用武器 , 甚至还没来得及口头盘问 。 蒋某就先行跑了 , 那么这种情况下追过去 , 是符合职责符合规定的行为 。 其次 , 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普通认知 , 遇上警方查问大多会配合情况 。 很少有直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的方式应对 , 民警如何能及时预知?显然是不能的 , 那么主观上上也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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