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信用卡被透支20多万,男子起诉前同事要求还款被驳回?( 二 )


在欠条三方签字确认前 , 案涉信用卡由李林还给施某某 。 欠条出具后 , 李林又偿还原告部分欠款 。 案涉信用卡截至2022年5月17日尚有246502.49元未能偿还 。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认为 , 施某某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林使用 , 其向李林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 , 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 , 属于信贷资金 。
因此 , 李林借用施师傅信用卡的行为 , 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 , 双方这一行为违反了发卡行规定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 , 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为无效 。
在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况下 , 施师傅要求李林归还透支款及利息 , 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 , 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 李林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 , 施某某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 , 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支持 。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师傅的起诉 。
二审法院:“欠条”真实有效 , 因出借人未向银行还款 , 故驳回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 , 施师傅不能接受 , 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施师傅及其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指出 , 李林使用他的信用卡后 , 向他出具了欠条 , 证明他与李林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
10月11日 , 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 , 施师傅的代理律师、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昆指出 , 施师傅并没有套取银行贷款的转贷行为 , 而是直接由李林使用他的信用卡 。 “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 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成立’之规定 , 即在李林取得施师傅的信用卡时 , 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 ”
秦昆同时指出 ,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 本案中 , 施师傅与李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 他认为 , 发卡行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违反该规定并不能产生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 支持上诉请求 。
葫芦岛市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 该院认为 , 李林向施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方式 , 该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 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
同时 , 该“欠条”约定“如果在向银行还款过程中 , 李林不能按期向银行支付 , 导致银行向施某某追偿欠款 , 李林将以施某某向银行的具体清偿数为欠款数 , 向施某某承担借款责任” 。 现施某某并未向银行清偿欠款 , 故李林向施某某一次性承担借款责任的条件未成就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 , 应予维持 。
2022年10月9日 , 葫芦岛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承借人:双方就还款数目有争议 , 将积极协商解决
“今天(10月11日)上午 , 法院通知我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 ”施师傅说 ,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 他感到很遗憾 , 下一步该怎么办 , 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
施师傅说 , 此事他家人最初不知情 , 后来实在瞒不住了 , 他才告诉了妻子 。 两人为此争吵不已 , 最终离婚 。
“法院说 , 根据法律规定 , 只有我先把这笔钱还给银行 , 然后起诉李林 , 法院才会支持我的诉求 。 可是我一没有还款能力 , 二是即使借钱还了这笔账 , 李林仍不还我怎么办 , 我的损失岂不是更大?”施师傅说 , 不管怎么说 , 这件事对他对别人都是个教训 。
李林对此事也有话要说 。 10月11日下午 , 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 , 李林说 , 他当时压根没借施师傅现金 , 借的就是信用卡 。
“他的信用卡我只透支了十五六万元 , 截至现在 , 我已还他10.4万元 。 ”李林称 , 事发后 , 他和施师傅一直私下协商解决此事 , 施师傅让他再还16万元 , 他认为自己没花那么多钱 , 所以不同意 。
李林说 , 施师傅的信用卡施师傅用过 , 他也用过 , 现在双方都说不清谁到底花了多少钱 , 说以钱数一直对不上 。 “他要的太多了 , 我实在还不起 。 ”李林最后说 , 他会和施师傅继续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
律师:出借人只有先向银行还款 , 才能向他人追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