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信用卡被透支20多万,男子起诉前同事要求还款被驳回?( 三 )


本案中 , 李林明明使用了施师傅的信用卡 , 但法律却不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 , 该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就该案遇到的法律问题 , 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 。
问题1: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施师傅的诉求 , 你对此怎么看?
谭敏涛: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 在出借人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前 , 法院不支持出借人向使用人索款 , 这和我们的生活常识有些不一样 。 在我们的一般认识中 , 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 就相当于借钱给他人使用 , 那么 , 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还款 , 即应当得到支持 。
但出借信用卡却不一样 , 因为 , 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 , 使用信用卡属于信贷消费 , 法院将信用卡资金认定为信贷资金 , 不属于持卡人的自有资金 。 而利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的 , 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 所以 , 在施师傅向他人出借信用卡 , 且自己没有向银行还款时 , 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 。
问题2:一审法院认为李林借用施师傅信用卡的行为是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情形 , 违反了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 , 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 , 这一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法院首先将施师傅信用卡资金认定为信贷资金 , 那么 , 出借信用卡资金 , 就等于是将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他人 , 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在现实生活中 , 还存在着一些人从信用卡套现后再给他人借款 , 哪怕双方之间签订有借款协议 , 但借款的利息一般不受保护 。
问题3:一二审法院指出 , 出借人自行偿还银行债务后 , 再向承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 法理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目前来说 , 施师傅还没有向银行还款 , 也就无法行使对他人的追偿权 。 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是自己已经进行了偿还 , 然后再进行追偿 。 施师傅和他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无效 , 不影响他人向施师傅返还信贷款 。 所以 , 在施师傅向银行还款后 , 其可以基于追偿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 要求第三人进行返还钱款 。
问题4:本案中 , 李林明明使用了施师傅的信用卡 , 但法律却不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 , 这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谭敏涛:随意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 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 , 而且 , 因为出借信用卡而出借的钱款 , 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 那么 , 当使用人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时 , 持卡人不仅要偿还利息 , 还有支付滞纳金等 。
而利息和滞纳金 , 因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 这也就提醒我们 , 不能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 , 更不能利用信用卡套现给他人出借钱款 。 如果要出借钱款给他人 , 一定要使用自有资金 , 而且 , 双方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 , 约定好还款时间、利息以及各类费用的承担 , 这样 , 才能有效避免借款出去不好收回的情况 。
另外 , 对于信用卡使用的风险 , 诸多人意识不到 , 信用卡里的钱是信贷资金 , 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 , 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 , 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 , 只有在持卡消费时 , 持卡人才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信贷法律关系 。 当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 自己依然对银行负有完全的还款义务 , 也只有自己向银行还款后 , 才能向他人进行追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