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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沈阳 。 冯先生借某行30000元7年未还被执行 , 冯先生却称:这钱不是我借的 。
冯先生和汤先生是远亲 , 冯先生还算是长辈 , 汤先生急需用钱 , 他知道冯先生是种大棚的 , 可以去某行借款 , 于是便找到冯先生 , 希望冯先生能帮他去某行借3万元 。
【辽宁,沈阳。冯先生借某行30000元7年未还被执行,冯先生却称:这钱不是我借的】冯先生是个老好人 , 自己又是长辈 , 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 于是 , 两人便去某行借了3万元 , 为期一年 , 两人还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 过后 , 冯先生就把这事丢在了脑后 。
一年后 , 汤先生没钱还借款 , 就去某行又借了3万元 , 这次借的是三年期的 , 算是借新还旧 , 还了上一年的借款 , 这样 , 他还是欠了某行3万元 。
又过了3年 , 汤先生还是没钱还借款 , 他找到冯先生把这事说了 , 冯先生问他那这三年他又是怎么借的款 , 汤先生支支吾吾的也没说个明白 。
后来冯先生生病住院 , 某行正好在医院边上 , 他就去问了一下 , 这才知道借款确实还没有还 。
就这样 , 这钱借了有7年了 , 汤先生还是没有去还 , 无奈 , 某行只好把冯先生和汤先生一起告了 。
冯先生收到传票的时候 , 一下子懵了 , 这钱不是第二年就还掉了吗?至于后来借的跟他有什么关系 , 他又没去签字 , 怎么某行把他也告了呢?
开庭那天 , 冯先生正想过去 , 没想到刚出门就遇见了汤先生 , 汤先生对他说 , 事情已经搞定了 , 说不用再过去了 , 冯先生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 , 哪有这么多花花肠子 , 汤先生这么一说 , 他也就信了 。
汤先生败诉后还是没有去还钱 , 每次催交 , 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 , 到后来甚至都联系不上他了 , 无奈 , 某行只能要求强制执行 。
院方联系不到汤先生 , 而那份借款合同上也有冯先生的签字 , 于是 , 院方便找到了冯先生 , 告知他现在已经到了强制执行阶段 。
当冯先生得知院方的来意后 , 突然间情绪变得非常激动 。 他表示 , 第一次借款 , 确实是他和汤先生一起去的 , 是他以种地的名义借的 , 借的是一年期的 , 当时两人都签了字 。
可是这笔借款到期后就已经还了 , 是汤先生重新借了3万三年期的 , 然后把之前借的还了 , 他根本就没去 , 更不要说签字了 , 他还说 , 既然院方认为是他借的款 , 那为什么每年的利息又都是汤先生还的呢?
执行人员问冯先生 , 既然在借款合同上没有签字 , 那你为什么庭审那天没有提出异议呢?冯先生觉得很委屈 , 他说 , 都这么长时间了 , 他也想把事情一下子搞清楚 , 可是 , 那天汤先生说事情已经整结束了 , 所以他就没去 。
冯先生不承认自己在第二次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 也不认可那3万元的借款 , 更不认可院方的判决 。 于是 , 他在执行人员的提议下 , 向院方提出了异议 。
那么 , 从法律上来讲 , 假如冯先生说的都是真的 , 那汤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呢?
假如冯先生说的都是真的 , 那第一次借款到期后 , 汤先生去某行借新还旧的时候 , 在没有征得冯先生同意的情况下 , 私自冒签了冯先生的名字 , 而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这3万元的借款 , 并把责任都推到冯先生的身上 。
某行上诉后 , 汤先生又用欺骗的手段 , 阻止了冯先生出庭 , 后自己又玩起了失踪 , 把锅甩给了冯先生 , 他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一种诈骗的故意 , 已经涉嫌诈骗罪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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