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邱老汉到银行取钱,可柜员却因操作失误反倒给邱老汉存进去了10万


浙江舟山,邱老汉到银行取钱,可柜员却因操作失误反倒给邱老汉存进去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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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邱老汉到银行取钱,可柜员却因操作失误反倒给邱老汉存进去了10万


“我已经离柜了 , 就是多给100万也是你们银行自己的事”浙江舟山 , 邱老汉到银行取钱 , 可柜员却因操作失误反倒给邱老汉存进去了10万 。 为此 , 银行要求邱老汉返还 , 但他却以银行自己规定的“离柜概不负责为由 , 拒绝返还 。

邱老汉卡里只有55470.14元 , 当天他到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 , 明确告知柜员自己要取5万现金 。


柜员核实完信息后 , 就清点了5万现金给了邱老汉 。 可当邱老汉离开银行后 , 却发现手机短息提醒 , 自己卡内余额为105407.14元 。

也就是说 , 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扣除邱老汉取走的5万元 , 反倒给他又存进去了5万元 。 这样里外里一番 , 邱老汉白得了10万元啊 。

面的这笔意外之财 , 邱老汉喜出望外 。 为了避免被银行发现后自动扣除 , 邱老汉就把这1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另外一张卡内 。

事后 , 银行发现款项不对 , 遂联系邱老汉 , 工作人员解释称:“当天银行客户较多 , 工作人员一着急 , 在操作系统时 , 不小心把取款业务勾选成了存款业务” , 希望邱老汉能返还10万元 。

然而 , 对于银行的这一合理要求 , 邱老汉却表示了明确的拒绝 , 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首先 , “离柜概不负责”是你们银行自己定的规矩 , 而且当时自己也并不知道 , 只是在离开银行后 , 看了余额变更短信才发现的 。 既然 , 当面已经办完了业务 , 事后就无须返回 。

其次 , 这多余的10万元是银行柜员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 , 自己在办业务时 , 已经明确告知是取款业务 , 因此 , 这笔钱应该由你们银行自己的员工他来承担 。 双方协商未果后 , 银行方面将邱老汉告上了法庭 , 认为其实是故意侵占公私财物品 , 不仅要求法院判决其返还 , 还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那么 , 此事从法律角度来看 , 该如何定性呢?一、邱老汉是否有义务返还多得的10万元呢?
很显然 , 邱老汉多得的10万元 , 属于不当得利 。 如果他拒不返还 , 就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损失 。 不当得利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 , 实际上 , 不当得利通俗点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 , 一方受损 , 他方受益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虽然 , 此事是银行工作人员单方面的工作失误造成的 , 但仍然有权要求邱老汉返还 。 二、邱老汉拒不返还不当得利 ,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简单而言 , 邱老汉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获得该利益与是否与其意志有关 。

如果获得该利益与邱老汉的意志无关 , 不以其有行为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 不是由邱老汉的意志决定而取得 , 则邱老汉仅构成民事不当得利 , 只要归还便不构罪 。 如果邱老汉从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 , 其先前不当得利的行为便从意外被动获得利益转变为主动故意侵权 , 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 1、银行柜员失误多给邱老汉10万元 , 在没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处分了10万元的财产 , 邱老汉并未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得柜员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 没有欺诈故意、也不构成诈骗罪 。 2、邱老汉也不构成盗窃罪 , 其主观上认可“现金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的温馨提示 , 认为既然离柜就不需要归还、柜员的失误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
但对于多给的10万元 , 银行柜员并未放弃所有权 , 也不是基于柜员本意而使得10万元脱离银行占有 , 因此多给的10万元应当视作遗忘物、脱离物 。 占有遗忘物应当及时寻找失主 , 邱老汉应当及时寻找银行退钱 , 邱老汉明知多得而拒不归还则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 当数额较大时构成侵占罪 。 3、侵占罪和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侵占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 银行柜员多给的10万属于非本意的放弃占有 , 邱老汉未点清离开时已经持有、控制了10万的遗忘物 , 具有合法持有的理由 , 在银行要求返还而拒不归还 , 则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 10万元已经达到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 。 4、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 , 即只要银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邱老汉刑事责任 , 则法院“不告不理” , 不追究邱老汉的刑事责任 。 最终 , 银行胜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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