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发现存款被人领走后,银行辩解称是老人侄子所为,法院判赔


老人发现存款被人领走后,银行辩解称是老人侄子所为,法院判赔


重庆江津 , 一老人拿着多年前的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 , 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老人手上的存款单被挂失 , 且钱已经被人全部取走了 。 随后老人以存款单在手上 , 不是我本人挂失、取款为由 , 将银行告上法庭 , 并请求法院判定银行赔偿其29000元本息 。
(案例来源:重庆江津区法院)
郑大爷今年72岁 , 十几年前其在侄子的陪同下在银行办理了29000元的存款手续 。 事后郑大爷便将存款单放在衣柜里 , 但未曾向儿女们提起此事 。
前一段时间 , 郑大爷大病一场出院后 , 感觉世事无常 , 是时候要和儿女们交代一下自己的遗愿 , 于是取出自己的存款单准备到银行 , 将钱取出来 。
可让郑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 , 其来到银行并将手上的存款单交给工作人员后 , 工作人员却和他说 , 这张存款单早就已经被挂失了 , 而且里面的钱已被取走了 。
郑大爷顿时就被吓了一跳 , 并坚持认为存款单一直在自己手上 , 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挂失 , 更没有取过钱 。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 , 郑大爷一纸诉状 , 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
本案是郑大爷一方发起的维权之诉 , 适用《民事诉讼法》 。 根据民法举证规则 , 郑大爷病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否则不仅拿不回钱 , 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
郑大爷在法庭上举证称 , 其一方到银行存款29000元 , 银行一方为其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存款单 , 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 因此银行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 , 否则将为此承担责任 。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 , 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 , 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 , 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
也就是说 , 在在郑大爷能够拿出存款单证明其一方没有挂失和取款的情况下 , 根据举证规则 , 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 。 即银行一方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存款单确实是被郑大爷挂失 , 钱是被郑大爷取走的 。

听完郑大爷一方的辩解后 , 银行一方举证称:
第一 , 其一方对郑大爷手上的存款单真实性 , 没有异议 。 但是 , 该存款单已被人挂失并取走了账户上的存款 。
第二 , 按照当年银行的规定 , 只要代理人能够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存款单号及密码 , 就视为委托他人办理业务 。
第三 , 银行一方出具了在郑大爷存款第15天后被一名姓郑的年轻男子挂失并取走的证据 , 拟证明郑大爷的存款确实是被这位郑先生取走存款的 。
第四 , 据当时经办人陈某陈述 , 这位姓郑的男子声称是郑大爷的侄子 , 其是受郑大爷委托前来银行办理挂失与取款业务的 , 有委托书为证 。
对于银行一方的辩解 , 郑大爷反驳称 , 其侄子当中没有这个人、身份证从来没有交付给第三人、委托书也不是并非本人出具的 , 银行一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笔迹鉴定 。
听完双方的辩解后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根据现有证据 , 可以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 合同标的为29000元 。
其次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 , 银行一方在为储户办理取款业务时 , 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取款人身份及手上资料的真实性 。
也就是说 , 银行一方想要证明挂失和取款人确实是受到郑大爷委托的 , 那么就必须拿出其一方声称取款人是郑大爷是与叔侄关系的证明 , 及该委托书的真实性 。
换而言之 , 由于银行既不能证明这份委托书确实是郑大爷出具的 , 也不能证明取款人与郑大爷之间的关系 , 因此可认定银行未充分、全面履行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 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
最后 ,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 , 一方违约行为或一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
意思就是说 , 由于银行没有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 属于违约行为 , 因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
综上 , 法院依法判定郑大爷一方胜诉 。 即银行一方不仅要赔偿郑大爷29000元本息 , 同时还要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
【老人发现存款被人领走后,银行辩解称是老人侄子所为,法院判赔】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