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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李大姐花费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婚宴】

浙江杭州 , 李大姐花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婚宴 , 可没想到 , 儿子跟女友因性格不合闹掰分手 , 李大姐只好取消预定的婚宴 , 可店家的做法却让她始料未及 。
李大姐得知儿子有了女友后异常高兴 , 为了尽早实现抱孙子的梦想 , 经双方老人商议 , 决定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年底举行 。
为了给儿子举办一个风光体面的婚礼 , 自从双方订完婚期 , 她就着手张罗婚宴的事 , 经过千挑万选 , 李大姐在杭州西子湖畔某酒店 , 花30万预定了40桌婚宴 , 并当场交10万元的预付款 。
可天有不测风云 , 儿子在跟女友相处的过程中 , 因性格不合闹掰了 , 而且还提出了分手 , 李大姐得知此事后伤心不已 , 但已经预定的婚宴又不能白白扔掉 。
说明来意后 , 店家则表示 , 李大姐的行为属于单方面违约 , 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 , 应该扣除30%的违约金 , 听到对方这么一说 , 她也觉得自己理亏 , 如果要是扣3万块钱 , 她也能接受 。
可事实并不像她想象的那么简单 , 对方所说的30%违约金并不是她缴纳预付款的30% , 而是她预定婚宴总价30万的30% , 也就是说 , 她交的10万元预付款 , 只能退回来1万元 。
对于店家的说法 , 李大姐并不认可 , 她觉得要是临近婚期取消婚宴 , 店家把该做的准备都做了 , 该买的菜也买了 , 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 可明明是提前半年取消婚宴 , 对于店家来说又有什么损失呢?
再者说 , 自己花这么多钱预定婚宴 , 说什么也想不到儿子会和女友分手 , 尽管自己违约在先 , 也不应该扣除那么多违约金 , 还有半年的时间 , 完全可以把房间转给他人 , 店家的这种做法 , 对她来说太不公平了 。
而店家则认为 , 相关违约责任在预定婚宴之前 , 双方就已经签过协议 , 并且得到了李大姐的签字确认 , 并且李大姐预定的宴会厅只给她一家单独使用 , 为此也拒绝了其他客户使用的权利 , 现在她单方面违约 , 只能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执行 。
在李大姐看来 , 儿子跟女友分手并不是她的主观故意 , 一波接着一波预定婚宴的人络绎不绝 , 并且提前半年取消婚宴 , 他们完全可以把宴会厅转给别人 , 现在要扣9万块钱实属有些强人所难 。
最后 , 店家给李大姐提供了两套方案供她选择 , 第1个方案是店家减少违约金的比例 , 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第2个方案就是将预定的婚期延长至2025年 , 无论是李大姐还是她的亲戚朋友 , 只要在这期间都可以使用 。
对于店家给出的方案 , 李大姐并不认可 , 她觉得儿子的婚没结成 , 自己还要白白搭进去9万 , 将心比心 , 换成谁都不愿意 。
关于李大姐的事 , 店家扣除30%的违约金合理吗?
首先 , 要确认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 , 李大姐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 但是性质却有天壤之别 , 二者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 定金一经给付 , 则发挥制裁违约方 , 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 , 如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时 , 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在本案中 ,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是定金的话 , 店家出现违约时就要双倍退还 , 如果是李大姐违约将不予退还 。
根据《民法典》 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也就是说 , 即便是定金也不是随便收取的 , 在收取额度上是有一定限制的 , 如果店家收取的10万元是定金的话 , 那么其中有6万元属于定金 , 另外4万元则属于预付款 。 即便是按照协议约定 , 店家最多只能扣除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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