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李国良的鱼被盗,拿手电筒追上去


安徽阜阳,李国良的鱼被盗,拿手电筒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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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李国良的鱼被盗,拿手电筒追上去


“难道别人偷鱼 , 我还不能追吗?”安徽阜阳 , 李国良的鱼被盗 , 拿手电筒追上去 。 后来 , 他和小偷一起掉在水里 。 李国良爬上来 , 但小偷淹死了 , 家属将李国良告上法庭 , 要求他赔偿责任 。



70岁的李国良养了一个鱼塘 。 由于鱼经常被偷 , 李国良晚上留在鱼塘旁边的铁房 。 事发当晚 , 两人鬼鬼祟祟地来到李国良家的鱼塘偷鱼 , 惊动了睡觉的李国良 。 听到异常的声音后 , 李国良立即拿起手电筒出来检查 。 发现有人偷鱼 。 李国良立刻赶上 。 但是年纪大了的李国良根本跑不过三个年轻人 。 他在追赶的过程中拿起石头砸了过去 , 但没有砸到 。 就在李国良以为即使过去了 , 他发现一个逃跑的人因为路滑进塘里 。 李国良抓到了 , 问对方为什么半夜偷鱼?在大孙回答之前推了李国良一把 。 但出乎意料的是 , 李国良潜意识地把大孙拉到地上 , 导致两人同时掉进鱼塘 。

当大孙在水里挣扎时 , 他总是试图拉着李国良的手 , 让李国良救他 。 但李国良年纪大了 , 体力已经耗尽 , 李国良推开大孙的手 , 爬回岸 。 休息一会儿后 , 李国良立即报警求助 。 最后 , 警方第二天才找到大孙 , 但此时他已无生命特征 。

经鉴定 , 大孙溺水身亡 。 三人盗窃所得价值不到30元 。 因为先逃跑的男子盗窃不构成犯罪 , 只受到治安处罚 。

《治安法》规定 , 盗窃他人公私财产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然而 , 李国良被检方起诉 ,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 与此同时 , 大孙的家人诉讼 , 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刑法规定 , 行为人因过失死亡的 , 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 , 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 。



【安徽阜阳,李国良的鱼被盗,拿手电筒追上去】【经审理 ,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 , 追赶三人 , 李国良发现大孙落入鱼塘没有救援过失 , 由于大孙盗窃在前 , 存在重大过错 , 李国良主动报警并如实承认 , 投降情节较轻 。

其次 , 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大孙 , 但过失导致了大孙的死亡 , 因此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国良、小黎有期徒刑2年、4年 。 其中 , 李国良需要赔偿大黎家属4万元的经济损失 。

李国良坚持认为 , 当他的鱼遭受非法侵权时 , 如果他不故意伤害对方的任何人 , 他的辩护行为就不会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 , 因此应被视为正当辩护 。

【经审理 ,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 , 当李国良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 , 其一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自卫 。

第二 , 虽然李国良在追赶过程中有砸石头的行为 , 但可以肯定的是 , 李国良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 , 因为他没有伤害任何人 。

第三 , 虽然李国良在鱼塘里 , 李国良有推开大孙手的行为 , 但由于没有伤害大孙的主观意图 , 在当时的情况下 , 年长的李国良根本无法拯救大孙 。 因此 , 当李国良事后第一次履行报警救援义务时 , 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

第四 , 从小孙推李国良的那一刻起 , 他的盗窃就变成了抢劫 。

刑法规定 , 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产的 , 均处3-10年有期徒刑 。 因此 ,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李国良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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