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妻子出轨故意发生车祸,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


男子因妻子出轨故意发生车祸,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


湖南一男子驾车载着妻子回家时 , 因妻子出轨问题两人在车上发生争执 。 在争执期间 , 车子撞上破损的拦杆后导致妻子死亡 。 案发后 , 男子认为是交通事故 。 检方认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洪某与妻子沈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 婚后洪某长期在长沙工作 , 妻子则在老家负责带孩子与照顾老人 。 可不曾想 , 在洪某外出务工期间 , 沈某却与其他男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洪某从亲戚处得知此事后 , 连夜开车回家找到妻子质问 , 妻子自知已经没有办法隐瞒 , 故只好承认此事 , 并保证会断绝与对方断绝一切来往 。 随后沈某当着洪某的面 , 将对方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 洪某为了孩子决定原谅妻子这一次 , 并在事后返回务工地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仅仅过去一周的时间 , 洪某又从亲戚处得知妻子与同一男子出入酒店后 , 马上驾车回家并在路上打电话联系妻子质问此事 , 但妻子却声称只是与对方说清楚 , 要与对方断绝关系才见面的 。 洪某根本就不相信 , 双方为此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
可洪某驾车回到家时 , 却发现妻子不在家 。 询问过后才得知妻子回了娘家 , 洪某一气之下到厨房取来菜刀放在后备箱处 , 遂驾车前往岳母家处找妻子 。 来到岳母家中后 , 两人在岳父岳母的劝说下 , 一起协商沟通解决此事 。
可两人在回家的路上 , 又在车上为此事再次发生争执 。 双方争执过程中 , 洪某突然向右打方向盘 , 导致车子直接撞上路边破损的防护栏 , 妻子当场身亡 , 洪某受轻伤 。
洪某主动报警后 , 警方开始还是以交通肇事展开侦查的 , 但检方接手此案后 , 发现本案有许多值得怀疑的地方 。 于是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注意!每次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成 , 且检察院只能两次补充侦查 , 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经补充侦查后 , 证明检方的判断是对的 , 原来案发现场没有半点的刹车痕 , 而且经过证实当时洪某是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的情况下 , 故意打方向盘的 , 且从其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处发现了本应在其家中的一把菜刀 。
随后检方立即提审洪某 ,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 , 其承认有报复妻子的想法 , 但再三强调自己只是想通过伤害的方式来报复妻子出轨后又言而无信的 。 即其并没有杀害妻子的主观故意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但检方却不认可洪某的说法 , 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洪某 , 理由是撞车地点是在一拐弯处 , 极易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
刑法明确规定 , 不论以任何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也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均处3-10年有期徒刑 。 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致使重大经济损失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但法院经审理后却有不同的看法 。 法院认为从洪某的陈述及其提前藏刀来看 , 其作案目标非常明确 , 是特定被害人妻子沈某 , 因此应当评价为故意犯罪 。
法院同时还认为 , 虽然洪某声称其只是想伤害妻子 , 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 , 明知道在高速行驶时将车辆撞上护栏的危害性 , 因此可认定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究放任态度的 , 且实际上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故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法院最终认定洪某有以下几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
1、虽然洪某系主动报警 , 但其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 , 因此不能认定自首 , 但其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2、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存在重大过错 , 且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男子因妻子出轨故意发生车祸,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3、案发后洪某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岳父岳母的谅解 , 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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