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购物车翻倒受伤,责任在谁?


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购物车翻倒受伤,责任在谁?


超市购物时 , 很多父母会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 , 这样既方便购物 , 孩子也比较喜欢 。 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 , 却伴随着潜在的风险 。

【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购物车翻倒受伤,责任在谁?】(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 , 在一人群熙熙攘攘的商场内 , 突然传来孩童的哭叫声 , 众人回头望去 , 只见一名约两岁孩童扑倒在地 , 下颌贴在地面 , 还沾有血迹 。 旁边一辆超市购物车翻倒在地 , 轮子还在悠悠转着 。
张女士神情慌张 , 急忙蹲下扶起孩童 , 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围上来 , 快速地帮张女士托起孩子 , 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随身物品 。 随后 , 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 。
经过商场监控和张女士回忆 , 是张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 , 而本应孩童就坐的折叠处放了张女士的挎包 , 并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 , 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 , 购物车翻倒 。
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产生较大争议 。 商场管理方认为 , 作为扶梯的管理方 , 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 , 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 , 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 。 因此 , 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 , 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 , 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张女士对此不认同 , 强调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 , 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
法官说法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 , 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 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 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 , 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依法负有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违反监护职责的 , 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 具体来说 , 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 , 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案中 , 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 , 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 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
在此 , 需要提醒各位家长: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 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 , 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 , 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 在公众场合 , 家长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 , 留意安全警示标语 , 不要心存侥幸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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