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水道挖出钱币手表玉器


男子下水道挖出钱币手表玉器


近日河南许昌 。 一男子在家挖下水道 , 突然有了小惊喜 。 下水道里扒拉出了一堆硬币 , 随之还有玉件和手表 。 男子将这些清洗后发现 , 硬币大多是壹分、贰分、伍分的 。

硬币现在基本很少见了 , 手表是1980年代左右的 , 已经严重损坏 , 其中的两块玉件男子也看不懂成色和工艺 , 但估摸着这些东西应该都不值啥钱 , 后来感觉这件事很有意思 , 于是就拍视频发布到网上 。
有的网友说 , 这是要发财了 , 再放一世纪就更值钱了 。 还有的说 , 不用想太多 , 值不了几个钱 , 但这些几分的硬币很有纪念意义 , 好好留着吧 。 还有的网友说 , 不要动 , 这属于国家的 , 要交公 。
男子挖出的这堆东西究竟属于谁呢?“属于谁”在民法上就是“所有权问题” 。
首先要定性 , 男子挖出来的宝贝是否属于文物 。 根据据常识判断 , 这堆硬币和八九十年代的手表肯定不属于文物 , 至于两块玉件则值得商榷 , 是否属于文物有待于鉴别 。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如果属于文物 , 则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 。 此时男子应将玉件上交 , 如果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 , 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 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2、如果属于遗失物(遗忘物) , 有这么一种可能 , 就是这堆东西是某人刻意放在这里 , 只是由于时间久远忘记了 , 这个人是不是原来的房主?或者是某人不小心弄丢了 。 如果属于遗失物(遗忘物) ,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遗忘物后拾得人或发现人均应通知遗失人、遗忘人并报告有关部门 , 待真正权利人出现后物归原主 。
3、显然不属于矿藏 。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此处的矿藏具有自然属性 , 强调的是对自认资源的保护 , 男子发现的这堆宝贝都是人工产物 , 不适用于该条规定 。
结合发现场景分析 , 地点是在男子自己家里的下水道里 , 硬币、手表和器件应该是同时期出现产物 , 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 , 因此属于文物的可能性很小 。 那个时候出生的人现在都三四十岁了 , 这些物件也有三四十年了 , 这么长的时间无人来寻找 , 再加上也不是什么贵重的物品 , 因此属于遗失物(遗忘物)的可能性也很小 。
【男子下水道挖出钱币手表玉器】综上 , 男子发现的这堆东西 , 大概率是被人抛弃或者不打算要了的普通物件 , 此时该队物件属于“无主物” , 适用民法上的“先占先得”原则 , 通俗来讲 , 就跟垃圾桶里拣垃圾一样 , 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
对于本案 , 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