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保健品诈骗案件,是否将保健食品宣传为药品是定性辩护的关键( 二 )


第三 , 通过夸大宣传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 , 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本案中 , 涉案公司推送的成功案例中有部分真实的案例;本案销售的保健食品绝大多数都经过了权威中心的检验、检测 , 符合国家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 产品说明书上显示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业务员没有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药品的功能、功效 。 本案即使存在夸大宣传 , 也是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的夸大宣传手段 , 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对产品的作用进行适当的夸大是社会生活中常用的广告手段 , 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本质区别:夸大宣传是“从小到大”的过程 , 而虚假宣传是“从无到有”的过程 , 夸大宣传并没有“虚构”产品功能 , 只是在产品功能可实现的程度上进行夸张宣传;此外 , 消费者基于社会常识 , 能够认知到是销售者的宣传手段 , 并没有形成“错误认识” 。 在涉案保健品是合格产品、涉案公司有保健品销售资质的前提下 , 即使存在夸大宣传 , 也不应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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