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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条法律法规等红灯时吸烟是违法的?”在江苏省南京市 , 周驾车在十字路口等红灯时停住 。 他习惯性现场抽一根烟 , 深吸气两下 , 然后放在右手里 , 举到窗户外面 。
这一幕恰巧被监控摄像机拍了下来 。 两天后 , 周拿到了200块的处罚通知书 。 他觉得委屈 , 抽了一支2元起的烟 , 却需交200元起的处罚 。 那不是罚款吗?他一纸诉状 , 将交通部门告上法庭 。 (由来: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1.这个案件的事实简洁明了 。 双方没有异议 。
此案争议的聚焦点是周开车时吸烟是否属于“别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被上诉人交通部门编造谎言 , 本处理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此条第3款规定 , 车辆驾驶时 , 不得有拨通、接通手持电话、看电视剧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尽管本条款中没有明确严禁开车时吸烟 , 但“等”字在这一条款中足够提示法律法规严禁开车时别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包含吸烟 。
2.周不配合这种观点 。 他做出了二点辩驳:
最先 , 行政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违 。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列举严禁驾车吸烟的情形 , 执法部门也不能随意开展朔性表述 。
次之 , 作为一个10很多年车龄的司机 , 在等红灯的时候 , 我右手夹了一支烟 , 左手把握住汽车方向盘 。 不太可能立即处理突发事件 。
在这种情况下 , 吸烟的危害不太可能和开车打电话一样 。
3.那样 , 法院怎样看待这一彼此异议的问题呢?
法院觉得 , 路面交通违章的情况各种各样 , 不太可能在法律制定时详细例举 。 因此 , 当有“等”字的时候 。 法律上 , 应该从立法精神上容许执法部门拓宽可用 。
稽查拓宽可用是否 , 在于吸烟是不是导致与确立列举的接通、拨打手机个人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危害后果 。
法院觉得 , 唐某的吸烟个人行为足够危害路面紧急事件的有效处理 , 其危害不逊于开车时通电话、接手机 , 已构成对安全驾驶的妨碍 。 最终判决驳回了周的诉请 。
4.此案更深层次的异议取决于刑诉解释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 , 与政治权利发生争执时怎样处理 。
接到周的裁决书后 , 我还是搞不懂 。 是由于吸烟还是因为右手放开了汽车方向盘?执法部门要管理 , 就“等”我进来;不愿的时候 , 就“等着我”出来 。 这一权利有点儿波动 。
哪位责任人?欢迎在下面的发表评论沟通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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