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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 李女士于1999年时与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 ,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 经过多年的打拼 , 夫妻俩的家居生意越做越好 。 可李女士在2021年时 , 却无意中发现自己的表妹与丈夫王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随后李女士毫不犹豫地与李先生协议离婚 。
李女士在法庭举证称 , 自己于2012年与李先生经营家具店时 , 聘请了自己的表妹小王到店内工作 。 可丈夫却在2013年时 , 与小王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并非婚生下一女 。
李女士于2021年得知此事后 , 便与王先生协议离婚 。 可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 其发现王先生于2013年时以生育费用为由 , 支付了小王11万 , 另外还多次支付小王各项费用61万元 。
据此 , 李女士认为 , 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 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将小王告上法庭 , 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小王需返还共计72万元 。
1、从情理上讲 , 对于李女士来说 , 其帮表妹找到工作 , 可表妹却瞒着自己 , 与自己的丈夫发展成为男女关系 , 这无异于“农夫与蛇”、“引狼入室” , 确实难以让人接受 。
从刑法上讲 , 王先生与小王的行为涉嫌重婚罪 。
所谓重婚罪 , 是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 , 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 , 仍然藐视法律 , 并与之结婚生子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
注意!本罪一般要被害人主动报警的情况下 , 公安机关才依法处理 。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 , 构成重婚罪的 , 不论男方还是女方 , 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也就是说 , 只要李女士去公安机关报警 , 且经查证王先生是以夫妻名义与小王共同生活的 , 那么两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尤其是表妹小王 , 因为其系明知道王先生已经与表姐李女士结婚的 。
2、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也就是说 , 虽然王先生出轨小王确实侵犯了妻子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 但孩子的无辜的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王先生与小王所生的女儿 , 王先生仍负有抚养义务 。
3、《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具体而言 , 自夫妻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 , 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 , 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均为无效的 。
换而言之 , 由于王先生婚内出轨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且其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 因此法院认定小王必须予以归还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 , 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总共支付了54万元给小王 , 而其中11万是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 。 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小王必须归还李女士43万元 。
最后 , 背叛婚姻不仅会被撤销出轨时的赠与行为 , 在离婚时也会因侵害没有过错一方的权益而予以赔偿 。 更重要的是 , 还极有可能会因重婚罪被刑事处罚 , 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 , 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妻子的表妹与丈夫生下一女后,妻子要求表妹归还74万元】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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