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利直接划走存款给别人吗?


银行有权利直接划走存款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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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利直接划走存款给别人吗?】
银行有权利直接划走存款给别人吗?


沈某在银行存了50万元 , 一年后去银行取钱 , 却被告知 , 钱早就被代理人转走了 。 可是沈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代理人 , 银行为何要把自己的钱转给别人?经过一审二审 , 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

浙江衢州 , 沈某跳广场舞认识的舞友 , 舞友告诉她把钱存到某银行 , 然后指定由银行借给另一位陆某 , 陆某会多支付20%的利息 。
沈某就和舞友去银行 , 陆某已经在银行等待 。 当时沈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完50万元的存款手续 , 银行也给沈某开立了相应的活期存折账户 。
沈某认为 , 钱是存入银行的 , 是银行借钱给陆某 。 自己只是在银行存个活期 , 还可以拿到20%的利息 , 这是其他银行所给不到的 。
按照约定 , 沈某将钱存入银行 , 陆某支付10%的利息 , 等这笔存款存一年后 , 陆某支付另外10%的利息 。
在办理完存款后 , 沈某在银行的大厅内休息 , 而陆某则以代理转账的名义填写了转账单 , 将沈某的5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 , 并且将转账单等资料递交给事前取得联络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谢某 , 谢某也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 , 但需要沈某输入密码 。
陆某转身叫沈某过去 , 并且告诉沈某存钱后要对账 , 然后拿存款凭证让沈某核对 , 并且告知沈某 , 如果没有问题那么就需要输入密码进行确认 。
就在这么一番哄骗之下 , 沈某在柜台上输入了密码之后 , 这50万成功转到了陆某的账户上 。
在办理完这一些手续后 , 陆某按照当初的承诺直接给了沈某10%的利息5万元 。 为了防止沈某发现这笔钱转到了陆某自己账户上 , 还让沈某当场签下了承诺书 , 承诺在一年之内不得去查账 , 不得去取款 , 不得做担保 , 也不能让他人知道 。

沈某心想着这也没什么 , 反正一次性就拿到了5万元的利息 , 并且存折上也黑纸白字的 , 写着存款50万元 。
一年后 , 按照约定陈某可以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 , 但当他将存折递给工作人员的时候 , 工作人员读取存折的信息告知什么?里面的钱早就被转走了 , 余额是0 。
而且工作人员还告知 , 这笔钱是在当天存入的时候 , 就以转账的形式转走了 。 当场沈某就吓得瘫软在地 , 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 沈某选择了报警 。
很快在警方的侦破下 , 涉案的陆某以及银行工作人员谢某等人因诈骗罪被判刑 。 但是沈某的50万却被他们挥霍一空 , 没有追回 , 于是沈某又将银行告到法庭 , 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和利息 。

沈某认为:
自己把钱存入银行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就有义务要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 而现在自己账户内的钱被盗是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诈骗人员勾结串通所导致的 , 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银行辩称:
沈某的目的并不是储蓄 , 通过银行的转账方式 , 只是为了规避借贷的风险 , 沈某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 而是沈某与陆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现在陆某等犯罪分子已被判刑 , 沈某应该向陆某等人追责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诈骗团伙诈骗而产生的 , 基于诈骗关系产生的民事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 因此沈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应该认定为无效 。
沈某和银行作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 , 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程 , 沈某在犯罪分子诱骗下配合转账未尽到 , 储户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 , 而银行工作人员刻意隐瞒和违规操作 , 银行未尽到管理和保障储户存款的义务 。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 扣除沈某 , 已经获利的5万元本案据实损失为45万 , 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 银行应赔付沈某22.5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沈某和银行双双提起上诉 。
沈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网点的柜台把钱存入银行 , 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输入密码 , 沈某认为只是正常的银行操作流程 , 什么表示自己已经60多岁没有能力辨别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输入密码 , 是给犯罪分子转账 。
银行辩称:
沈某是为了贪图高息而上当受骗 , 沈某确实在当初把50万存入银行 , 但是在当天又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 , 将该笔钱转入陆某的账户中 , 此时就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没有给沈某兑付存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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