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买了12斤鳗鱼干,事后发现少了7斤,店家称:晒干之前是12斤( 二 )



可是陈先生在买东西的时候 , 店家并没有向陈先生说清楚 , 并且店家并没有卖鳗鱼干的地方 , 做出相关的标识 , 因此店家的做法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 。

3.店家在卖鳗鱼干时 , 用活鳗鱼的重量 , 活鳗鱼的价钱 , 来收取陈先生的价钱 , 实际上陈先生对于活鳗鱼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 , 那么陈先生可以认为店家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 , 可根据一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

也就是在店家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 , 陈先生可以向店家索赔退一赔三 , 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 店家需要赔偿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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