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警本公司印章遭伪造,一二审法院判其支付陌生人105万元,省高院再审判其无责、撤销原判( 二 )


对于欧阳先生提供的“法人代表签字并非其弟弟笔迹”证据 , 信阳市中院认为 , 该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 , 不符合司法程序 , 不具有真实性 。 综合本案几次审理查明的事实 , 欧阳先生的公司应当对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2020年7月6日 , 信阳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书
省高院再审认定申诉公司无责 , 撤销一、二审判决对于上述判决 , 欧阳先生仍然不服 , 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 2022年1月6日 , 河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
河南省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 河南省高院认为 , 本案中 , 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2010年11月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协议时 , 协议上的签字人为“刘某某”(王某某朋友) , 其不具有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的代理权;而王某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 木器塑钢厂没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代理权 , 也没有理由相信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项目部可以代表该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
本案中 , 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未参与过施工、结算 , 未参与过利润分配 , 整体施工、结算由王某某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进行 。 按照行业通常的做法 , 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应当知道王某某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关系——王某某作为借用或挂靠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名义的实际施工人或转包人 , 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 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 而对于尚欠工程款的部分 , 应由发包人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
河南省高院认为 , 一、二审法院判决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 关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 , 因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 , 该院不再查证 。
2022年8月29日 , 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信阳市中院及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支付拖欠工程款84万余元及利息(另算);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

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书
当事人:再审判决公正公平 , 希望尽快追回被执行的43万元“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公正公平 , 帮我们消除了莫须有的债务 , 我们对此非常感谢 。 ”
欧阳先生说 , 2020年7月 , 信阳市中院二审宣判后 , 法院将他们公司43万余元划扣给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后 , 还冻结了他们公司的账户 , 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损失和影响 。
“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出来后 , 公司账户才得以解冻 。 ”欧阳先生说 , 近日 , 他拿着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找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请求该院将之前执行给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43万余元予以执行回转 。 2022年10月10日 ,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向他下发执行裁定书 , 要求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返还已取得的43万余元 。
“截至目前 , 我们尚未收到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返还款 。 ”欧阳先生说 , 近日 ,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执行法官告诉他 , 如果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不依法返还43万余元 , 他们可以向该院申请执行 。
欧阳先生说 , 王某某伪造他们公司印章一案仍在侦破中 , 因河南省高院再审已判决他们公司不承担责任 , 因此 , 与“案件如何定性、王某某会受到什么惩罚”相比 , 眼下 , 他们更关心公司被划扣的43万余元什么时候能执行回转 。
10月25日下午 ,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相关执行法官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 , 欧阳先生反映属实 。 “10月10日 , 我们依法向欧阳先生下发了执行回转裁定书 , 该裁定书下发后有10天的异议期 。 裁定生效后 , 如果对方没有自动履行 , 按照程序 , 欧阳先生需向法院申请执行 , 这个我们已经告知当事人了 。 ”

近日 ,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 , 决定执行回转43万余元
律师提醒:伪造、冒用印章现象难防范 , 发现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伪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将受到什么处罚?类似案件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被冒用公司能否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伪造、冒用印章者的责任 , 赔偿相关损失?经营单位如何避免公章被人冒用、伪造?遇到类似问题 , 如何依法维权?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 。
柳孔圣介绍 , 伪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 根据伪造、使用的情节以及给被伪造、冒用公司造成的损失 , 可能被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 , 1000元以下罚款;或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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