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案件


黑龙江绥化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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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案件


黑龙江绥化 , 崔某趁情人朱某的丈夫不在家 , 想留在朱某家里过夜 , 但是朱某称丈夫晚上可能回家 , 让崔某先回去 。 崔某回去后 , 左思右想怀疑朱某可能另有新欢才欺骗自己 , 于是 , 晚上来到朱某的楼下观察情况 。

果不其然 , 完全十一点 , 崔某发现朱某的丈夫没有回家 , 但另外一个男子高某却去了朱某的家 。

恼羞成怒的崔某迅速来到朱某家 , 利用朱某之前给的钥匙打开房屋 , 进去二话不说就将高某打了一顿 , 并持刀威胁高某 , 不让高某离开 。

高某以为朱某的丈夫回来了 , 提出用金钱解决 , 后经过协商 , 答应给崔某25000元 。 但是高某账户上没有那么多资金 , 就将事实告知朋友 , 和朋友借了25000元 。 朋友担心高某的安危 , 给高某转账后选择报警 。

崔某收到高某的转账后 , 就让高某离开 。 随后 , 警方上楼将崔某抓获 , 将25000元返还给高某 。

1、案发后 , 警方认为崔某虚构自己身份 , 让高某误以为他是朱某的丈夫 , 从而获取高某的钱财 , 涉嫌诈骗罪 , 遂以诈骗罪将崔某移送起诉 。

但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 , 认为崔某虽然虚构了自己身份 , 但是获取钱财是利用自己的暴力威胁 , 迫使高某支付钱财 , 其涉嫌的应该是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

2、那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呢?请注意 ,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侵财犯罪 , 主观上都是故意 , 客观上都可以隐瞒事实 , 关键区别是获取钱财的方式 。 诈骗罪是受害人被骗后 , 主动交付钱财 , 换句话说 , 被害人交付钱财的时候心理是自愿的;而敲诈勒索罪即使嫌疑人虚构了事实 , 但被害人交付钱财还是基于恐惧心理 , 并非自愿交付钱财 。 具体到本案 , 崔某暴力殴打 , 并持刀威胁高某 , 高某是基于害怕才交付钱财 , 而非因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 。 换句话说 , 本案中 , 即使是朱某的丈夫在场使用暴力索取钱财 , 也涉嫌犯罪 。 3、崔某获取钱财不久就被警方抓获 , 其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呢?


【黑龙江绥化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案件】有人说 , 本案高某的朋友得知后就选择报警 , 崔某获取钱财是在警方控制之下完成的 ,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

请注意 , 所谓控制下交付是指警方完全掌握犯罪事实 , 指挥受害人交付以便抓获嫌疑人 , 控制下交付使用最多的就是毒品案件 。

而本案警方在接到报警后 , 并没有掌握犯罪事实 , 也没有安排高某付款 , 高某完全是在崔某威胁之下付款的 , 所以崔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

4、刑法274条规定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 本案崔某敲诈勒索25000元 , 量刑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还有 , 本案案发后 , 崔某就被警方抓获 , 钱财都已被追回 , 且高某的伤情并不严重 , 这都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 如果崔某还认罪认罚 , 积极赔偿高某损失 , 获得谅解的话 , 还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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