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辽宁沈阳 , 女子花128万购入一辆奔驰 。 3天后请评估公司鉴定 , 结果为泡水车 。 她很生气 , 要求车行赔偿三倍损失384万 。 车行拒不赔款认错 , 女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 , 结果会如何呢?
女子兰某是辽宁省沈阳市市民 , 自己经商多年 , 家境较为殷实 。 为了生意需要 , 兰某决定购入一辆豪车 , 在朋友的介绍下 , 她认识了车行的老板左某 。
经过左某的推荐 , 兰某相中了一款奔驰S级二手轿车 。 在各种试驾完毕后 , 兰某与左某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 , 双方约定将黑色奔驰以128万的价格出卖给兰某 , 补充条款为:无事故、无水淹 。
合同签订的当日 , 兰某就转账给左某128万元的购车款和8000元的保险款 。 随后 , 兰某又和原车主赵某办理了转移机动车所有人登记 , 整个交易顺利完成 。
出如此豪款购入轿车 , 兰某多长了一个心眼 , 她将车开回家后的第3天 , 又花了10000元 , 将车送到当地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 , 结果却让她十分气愤:
该车为泡水车 , 车辆泡水位置最高处达到仪表台出风口位置 。
后经保险公司证明 , 这台奔驰车在9个月前的确发生过水淹 。 而车辆登记信息显示 , 赵某是5个月前购入该车的 , 对于车辆的情况应该知情 。 兰某怀疑是原车主赵某和车行老板左某共同设局坑害自己 , 于是她拿着购车合同和鉴定报告找到左某索要说法 , 可左某却态度强硬 , 拒不赔款认错 。 兰某无奈 , 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左某、赵某和车行返还购车款128万、保险费8000元 , 并赔偿因欺诈行为受到的损失384万 , 车辆予以收回、合同作废 。
【辽宁沈阳,女子花128万购入一辆奔驰。3天后请评估公司鉴定,结果为泡水车】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变更或撤销 。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 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同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 一审法院认为 , 左某作为车行老板 , 是售卖方 , 却将泡水车当做正常车辆售卖给兰某 。 赵某作为车辆的原登记主人 , 对车辆泡水情况理应知情 。 这些有《车辆交易合同》、《补充条款》、《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鉴定报告》等证据来直接证明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左某、赵某和车行十日内向兰某退还购车款128万 , 增加赔偿损失384万 , 并赔偿保险金80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保函费用5250元 。 兰某在所有赔偿损失收到后 , 十日内返还赵某案涉车辆黑色奔驰 , 过户、税费等费用由赵某承担 。 一审判决下达后 , 赵某不服 , 提出了上诉 , 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损失 , 给出的理由如下:首先、车辆只是挂名登记在自己名下 , 自己并不是奔驰的实际所有人 , 对车辆从未使用 , 对车况更不知情 。 其次、奔驰的实际车主是曹某 , 8个月前 , 曹某以118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左某 , 并明确告知左某为泡水车 。
曹某和左某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上面载明 , 车辆价款为118万 , 车况为静态泡水修复车 。 最后、左某和兰某交易时 , 自己从未参与 , 就算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 , 自己也并未到场 , 只是提供了相关手续予以配合 , 所以并不是合谋欺诈 。 二审法院对赵某提出的主张及理由进行调查后 , 发现完全属实 。 故而二审法院认为 , 赵某和兰某并非合同相对方 , 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与左某共同隐瞒事实 , 将泡水车按正常车辆卖给兰某 , 所以赵某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的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左某和车行退还兰某购车款128万元;三、左某和车行向兰某增加赔偿损失384万;四、左某和车行向兰某赔偿保险金80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保函费用5250元;五、兰某在收到赔偿后 , 向左某和车行返还涉案车辆黑色奔驰 , 过户、税费等费用由左某和车行承担;六、案件受理费47696元、保全费5000元 , 由左某和车行承担 。 商业以诚信为本!左某开车行欺诈消费者 , 最终不仅需要数倍赔偿 , 还砸了经营招牌 , 希望这个教训能让他有所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