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教师高某离婚后,因学生张某承诺为她养老


辽宁沈阳,女教师高某离婚后,因学生张某承诺为她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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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女教师高某离婚后,因学生张某承诺为她养老


【辽宁沈阳,女教师高某离婚后,因学生张某承诺为她养老】辽宁沈阳 , 女教师高某离婚后 , 因学生张某承诺为她养老 , 她便将一套142.95平方米的房子、一个33.74的车库送给张某 , 并且过户到张某名下 。 谁知 , 张某收房后 , 根本就不管高某 , 于是 , 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返还房屋 。 #老师赠房换养老 学生收下后“跑路”

赠与 , 也就是“送” , 因此 , 不论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 , 还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赠与是无偿的 , 接受赠与的人不需要付出什么对价 。 也因此 , 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 但应当在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该权利 , 这就意味着 , 只要送给他人的东西已发生了权利转移 , 就无法撤销赠与 。

本案中 , 高某将房子和车库送给张某 , 并且做了过户手续 , 这就意味着 , 房子和车库的所有权已经转归张某 , 正常情况下 , 高某是无法撤销赠与的 。 但是 , 法律上除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之外 , 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赠与是可以附义务的 , 接受赠与的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 , 履行自己的义务 。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 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

本案中 , 高某之所以将房子和车库送给张某 , 是因为张某要为高某养老 , 张某的这种承诺会自动进入赠与合同之内 , 成为张某的合同义务 。 换句话说 , 高某对张某的赠与 , 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 张某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 即为高某养老 。

但张某收到房子之后 , 却丧了良心 , 不管高某 , 也就是不履行为高某养老的合同义务 , 如果继续让张某享有房子和车库的所有权 , 会对高某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 因此 , 法院依法撤销了赠与 , 判决张某将房子和车库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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