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串串,吃完说没现金没带手机,老板加微信后报警


男子吃串串,吃完说没现金没带手机,老板加微信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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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串串,吃完说没现金没带手机,老板加微信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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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邓女士开了家串串店 , 一男子来吃饭 , 说自己没带现金也没带手机 , 让她加微信 , 等会给她转钱 , 可加上微信后 , 却发现不对劲 。 在加上好友之后 , 邓女士就让对方付钱 , 对方却说自己根本没来吃过饭 , 而且最近很多人加他要钱 , 他怀疑是有人故意整他 。
这个微信的主人 , 开了一家水果店 , 据他介绍 , 最近有不少人加他好友 , 而且无一例外都是找他要钱的 , 有要打车费的、有吃面条的、还有吃火锅的等等 , 价格是从几十块到几百块不等 , 但是 , 这些钱根本就不是他消费的 。 #重庆头条#
邓女士这时才意识到 , 自己上当了 。

她回忆说 , 当时这名男子穿着西装 , 打着领带 , 一副成功人士的模样 , 来店里吃饭时已经是凌晨了 , 他吃了一些串串 , 还点了2瓶白酒 , 一共消费了63元 。 吃完之后 , 男子主动找邓女士结账 , 邓女士将清单交给他后 , 男子却说没带现金和手机 , 身上只有一张银行卡 。
【男子吃串串,吃完说没现金没带手机,老板加微信后报警】于是 , 邓女士陪同男子到银行取钱 , 走了两家都没取到钱 , 男子主动提出 , 让邓女士加个微信 , 他回去后就转钱 , 邓女士想着这么男子的穿着 , 也没有怀疑 , 就让男子离开了 。
回去之后 , 邓女士就添加了微信 , 对方也很快通过了 , 可是仔细一聊 , 才发现并不是男子 , 而是一家水果店老板 , 之所以男子记得电话 , 是因为他为了宣传 , 将手机号印在了口袋上 , 估计被男子给记下了 。

无独有偶 , 同样在渝北区开串串店的范女士说 , 她与邓女士的遭遇如出一辙 , 当时男子进店后 , 一边喝着小酒 , 一边还自来熟 , 很跟范女士吹嘘 , 说渝北区的串串店 , 就没有他不知道的 , 说着还给范女士列举了四五十家 , 给范女士留下了见多识广的印象 。
在酒足饭饱之后 , 也是说没现金和手机 , 只有银行卡 , 然后套路就和之前一样了 。
水果店老板干脆建了一个群 , 里面大概有10多家 , 被男子吃白食的商家 , 就在众人无奈之际 , 男子竟然又出现了 , 这家串串店老板先是将照片发群里 , 得到确切消息后 , 邓女士等人一起前往 , 将男子抓个正着 , 随后报了警 。 #媒体人周刊#
目前 ,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
那么 , 男子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构成犯罪吗?
有人认为男子属于诈骗 , 也有人认为是盗窃 , 其实都不正确 。
食客故意欺骗饭店使其陷入错误认识 , 但饭店并没有处分财产 , 也没有免除债权、只是出于商业目的提供了服务 , 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
食客逃单的情形中 , 虽然食客吃了霸王餐、占用了饭店的财产 , 但并没有转移饭店占有的财产 , 而且食客与饭店之间形成的债权也不转移 , 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

逃单本质上是逃避债务、民事违约 。 饭店默认食客先消费再付款的消费行为 , 已经默认食客在接受服务时 , 就有支付对价的意愿和能力 。
食客消费后 , 采用不被饭店立刻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无法及时追回费用的方式逃避债务 ,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 , 行为人应当承担支付价款、赔偿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消费者进入饭店点餐 , 已经和饭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 吃了人家的饭 , 接受了人家的服务 , 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现金 , 违反了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 ,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顾客所欠餐费 。
这种逃单行为 , 扰乱商家正常的经济经营秩序 ,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 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逃单者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男子谎称没带现金和手机 , 让老板加微信 , 让老板误以为是他的微信 , 结果却是水果店老板 , 摆明了不想付钱 , 而且还多次逃单 , 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 那就不仅仅是拘留这么简单了 , 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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