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的篇幅越长越好吗?


行政起诉状的篇幅越长越好吗?



行政起诉状是越长越好 , 还是越短越好?

我起草的行政起诉状 , 有四页纸的 , 也有一页纸都没有占满的 。 我认为 , 行政起诉状不是越长越好 , 也不是越短越好 。 适合的 , 才是最好的 。 也就是 , 要根据案件情况 , 确定行政起诉状的长短 。
一般地 , 行政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内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管辖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以及年月日 。 “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长短 , 决定了行政起诉状的长短 。 那“事实和理由”部分 , 需要写什么呢?
有人说 , 行政诉讼是原告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而起诉的 。 因此 ,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重点写明行政行为如何违法 , 即详细阐述行政行为如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等 。
这种观点看似正确 , 其实不然 。 理由有二:一是 , 根据法律规定 , 原告是不需要阐述行政行为如何违法的 。 行政诉讼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 换言之 , 只要原告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 就可以了 , 不需要花气力在起诉状中去说去写的 。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 是被告答辩时在其答辩状中需要花气力去说去写的 , 并且要提供证据证明的 。 二是 , 从实践看 , 原告在起诉状中越详细写明行政行为如何违法 , 被告提交的证据就可能越多(这其中很多证据是原告起诉后被告才做假补弄的 , 但原告在诉讼中往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是是否做假补弄的) 。 原告在庭审中往往很被动 , 明知被告做假补弄的 , 但拿不出证据反驳 。
所以 , “事实和理由”部分对行政行为违法的阐释 , 是一带而过的 , 不作详细说明的 , 或者是略带“误导性”的 , 比如明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法情形 , 却起诉状中称“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违法情形” 。 没有应诉经验的被告或其代理律师 , 如将其答辩尤其是举证仅仅局限在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的方面 , 就算是被原告或其代理律师“误导”了 , 因为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全面审查 , 不受原告指控的限制;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 , 也应当是全面举证 , 不能仅限于原告指控的方面 。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 , 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 因此 , 行政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 , 重点是阐述法定起诉条件是符合的 , 即阐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且是什么、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起诉人列明的被告是适格的被告、起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列明的管辖法院是正确的等等 。 当然 , 如果某些起诉条件是明显具备、是不存在任何可能的争议的 , 可以略过不写 。 因此 , 起诉条件明显具备的案件 , “事实和理由”只要写明针对原告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 并写上“该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原告权益 , 故依法提起本诉 , 望贵院判如所请”就可以了 , 非常的短 。
【行政起诉状的篇幅越长越好吗?】最好提醒一点 , 行政协议诉讼、行政赔偿诉讼 , 与普通行政诉讼 , 存在很大的差别 。 故 , 我上面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普通行政诉讼的起诉状 , 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起诉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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