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定金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收受定金方不予订立合同,需双倍返还


订约定金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收受定金方不予订立合同,需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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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定金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收受定金方不予订立合同,需双倍返还


【原告刘某胜诉称】:
2021年3月1日 , 原被告双方就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交易意向 , 原告为买受人 , 被告为出卖人 。 当天 , 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条》 , 《定金收条》注明了所购房屋信息、贷款方式、过户周期、过户费用、房内无户口、房屋交割、定金罚则等有关房屋买卖的关键内容 。
2021年3月16日 , 原告与被告沟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 , 被告以自己需要看病、家里有事而没时间看合同条款内容为由 , 要求延缓沟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 。 原告同意延缓并等待 。 2021年6月23日 , 原告再次与被告沟通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 , 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2021年6月25日 , 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人民币10万元 , 称是给原告的退款 , 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取消后续的房屋买卖交易 。 因原告不认可被告退款并取消房屋交易的行为 , 便与被告进行积极沟通 , 试图说服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准备好后续购房款 , 而被告坚持拒绝继续交易且只同意退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 。
双方沟通无果 , 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 原告基于房屋交易一事向被告支付定金 , 被告收取定金并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条 , 双方之间成立定金合同关系 。 被告拒绝继续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定金收条的约定 , 其应当接受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万元 , 因其已向原告转账支付人民币10万元 , 故要求其向原告继续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 , 更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 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纷争 ,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望依法判如所请 。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张某华辩称】:
一、定金收条为无效协议 。 1、定金协议约定以亲属赠与关系过户 , 定金协议为中介人员起草 , 这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本案中双方在《定金收条》中约定 , 房主本人承诺按照亲属赠与1%份额最低指导价过户 。 事实上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也不存在赠与 , 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是房屋买卖 , 是交易 , 赠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146条之规定 。 属于无效合同 。 2、定金协议约定以最低指导价过户 , 费用由原告承担23万元 , 房主本人净得价总房款4145000元 。 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153、154条之规定 , 协议无效 。
二、原告在支付定金第二天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 答辩人被告经过考虑后 , 同意退还并将定金退还给原告 , 定金收条亦退回 。 因此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 1、双方签署《定金收条》后 , 第二日原告在微信群里数次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 且该邀约已经到达被告 , 不能撤回 。 被告经过考虑后 , 同意退还定金 , 因此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 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 2、定金已经退还给原告 , 定金收条已经退回 。 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
三、《定金收条》中的约定违法 , 那么会成为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该项条款亦是违法 , 答辩人拒绝签订违法合同 , 其行为时维护国家利益 , 维护公序良俗 , 因此不算违约 , 因此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3月1日 , 原告刘某胜与被告张某华双方就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交易意向 , 刘某胜为买受人 , 张某华为出卖人 。
当天 , 刘某胜向张某华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 中介人员孙明根据刘某胜、张某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代书了《定金收条》 , 张某华在该《定金收条》上签字并捺指印 。
《定金收条》注明了所购房屋信息、贷款方式、过户周期、过户费用、房内无户口、房屋交割、定金罚则等有关房屋买卖的内容 。 庭审中 , 经刘某胜申请 , 中介人员孙明出庭作证 , 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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