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 丈夫请外人与妻子发生不道德行为 , 甚至还在旁拍照呐喊 , 对于此案 , 法院将会咋判?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 聚众进行Y乱活动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本案中 , 陈某辉和阿檬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多次参与者 , 为了满足一时的精神刺激 , 不顾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 组织、聚集在一起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 其中 , 陈某辉和阿檬在此次事件当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 多次召集、组织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 二人的行为便构成本罪 。
而阿檬的妻子和小董夫妇因贪图他人钱财 , 参与他人组织的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犯罪活动 , 情节较轻 , 在被抓捕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 。 而作为犯罪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组织者 , 在法院审理后 , 判处陈某辉、阿檬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案例回顾:2013年 , 内蒙一桩荒唐的伦理案》中 , 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 , 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 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