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刘彩霞走下法庭,含泪与母亲见面后被押刑场,行刑前表情镇静( 二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 , 刘彩霞为了一己私欲 , 先是将自己的朋友杨女士活活闷死 , 动机荒唐恶劣;后虽然是受到了情人的威胁 , 但这也并不是她剥夺对方生命的理由 , 不仅残忍将其杀害 , 更是还残忍肢解 。 手段残忍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刘彩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 。
【07年刘彩霞走下法庭,含泪与母亲见面后被押刑场,行刑前表情镇静】
除此之外 , 其丈夫、父亲在发现了刘彩霞的罪行之后 , 不仅没有告发 , 反而还为其掩盖罪行 , 涉嫌毁灭证据罪 。
2007年11月1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彩霞死刑;以毁灭证据罪判处其丈夫3年有期徒刑 , 父亲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面对这一结果 , 其实最难受的便是刘彩霞的母亲 , 看着泪流满面的母亲 , 刘彩霞走下法庭 , 含泪与母亲见面后被押进刑场 , 或许是对死亡的无惧 , 行刑前表情极为镇静 , 随着一声枪响 , 结束了刘彩霞罪孽的一生 。
(注:《07年刘彩霞走下法庭 , 含泪与母亲见面后被押刑场 , 行刑前表情镇静》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系化名 , 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 , 与案无关;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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