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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认知的案例常常出现在电视编剧中 。
而这个案例不是来自于电视编剧 , 而是一个考试题目案例 。 某女26岁加班时突然晕倒 , 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 因女孩家远在几千公里之外的外地 , 尸体被暂时放在太平间 。 某男子见女孩十分漂亮 , 便潜入太平间 , 找到女孩后开始侮辱女孩尸体 , 侮辱女孩的过程中女孩受到刺激后突然醒来 , 当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后 , 便告男子强奸自己 。
此案颇有争论 , 一种观点认为应决以强奸罪论处 , 因为女孩活过来了 , 不是一具尸体 , 自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另一种观点认为 , 既然已断定死亡 , 就是一具体尸体 , 侮辱尸体罪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充分 , 量刑适当;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 这纯偶然事件 。 女子突然苏醒过来 , 这是偶然事件 , 况且男子行为是不妥当 , 但是不当行为并未引起危害后果 , 相反挽救了女子的生命 。 应定性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
以案说法
1、定为侮辱尸体罪定性准确 , 女子已经死亡 , 男子也将其当作已经死亡的尸体潜入太平间 。 至于突然复活 , 事件虽有偶然的色彩 , 但与男子主观动机及客观行为是两码事 。
男子的主观行为是侵犯身体 , 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 ,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定性侮辱尸体罪并无不当 。
2、不能被定性为强奸的理由 。 男子主观上认为女孩已经死亡 , 客观上在太平间也足以让男子相信其已经死亡 , 并没有强行违背其意愿的动机 。 女子苏醒后 , 男子的行为已实施完毕 。 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 不符合犯罪特征 。
【女子尸体被侮辱后苏醒:男子应当被判刑不能免责的理由!】3、不能免除罪责的理由 。 刑法上有个条款免责的规定是指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危害结果 , 不是犯罪” 。
这条规定意味着 , 行为人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 , 而造成危害后果 , 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 即没有罪过 , 不是犯罪 。
很明显 , 男子的行为有主观故意 , 即侮辱尸体 , 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 , 并且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 女子突然醒来 , 这不是阻止男子侮辱尸体犯罪行为的理由 。 换句话说 , 女子的突然醒来与男子本身侮辱尸体的主观意志无关 。
尽管女子的苏醒是男子无法预料的结果 , 也是没有办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客观事实 。 总之 , 这种意外与男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关 。
此种观点还认为 , 男子的行为和动机虽然违法犯罪 , 但从道德上来说难以容忍 。 但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 而是带来了挽救女子生命的善良结果 , 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
侮辱尸体虽然不是重罪 , 但侮辱尸体的行为伤害了公众的善良情感 , 挽回了女子的生命虽是这一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 , 但从主观上也不是男子的真实动机 。
无心为恶 , 虽恶不罚;有心为恶 , 罪责难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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