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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给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能要回来吗?结论:
要看自己是否知情且同意进行抚养 , 以及另一方是否事实欺诈行为 。 如果在自己不知情且另一方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 , 才支持抚养费的退还 , 并且自己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
要点:
【婚姻存续期间给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能要回来吗?】一、欺诈性抚养 , 顾名思义 ,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通常为女方)将其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 , 故意以欺瞒的方式 , 谎称该子女为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 , 致使夫妻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 , 因被欺瞒而对该子女持续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 。
二、要求女方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 即女方在主观心态上须达到明知子女非男方亲生而故意谎称亲生或刻意隐瞒的程度 。
三、“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是认定欺诈性抚养的关键 。 它强调的是受欺骗与抚养之间的因果关系 , 即非因欺诈行为不会承担抚养义务 。
四、实践中 , 一般要求男方知道所抚养的孩子为非亲生子女后 , 据此去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因此同意对方的离婚 , 并主张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 , 若一方在得知被骗事实后仍愿意与另一方继续在一起生活 , 并表示对此能够予以谅解的 , 则其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支持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理论 , 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 , 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 , 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 上述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 即有行为、有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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