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


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


文章图片


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


文章图片


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


2019年 , 北京市民韩先生被侄子告上了法庭 , 要求分割他住的那套房子 。 韩先生说:这是你爷爷立遗嘱留给我的 。 侄子却不认可: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 , 理应无效 。

韩老先生于1955年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儿女5人 。 在五名子女中 , 韩先生是最小的儿子 , 上面还有大姐和三位兄长 。
上世纪80年代 , 韩老先生家因为拆迁获得了三处房产 , 其中两处给了韩先生的大哥和三哥 , 第三处房产登记在韩老先生自己名下 。
2000年 , 韩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 , 他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 , 照顾父亲的起居饮食 。
据他说 , 大哥和三哥也经常来看望老人 , 但大姐和二哥不闻不问 , 没花过一分钱 。

因为一直都是由小儿子赡养 , 韩老先生的意愿就是在百年之后将这座房产留给他 。
当时韩老先生已经80多岁了 , 而且身体有偏瘫 , 在表达了这个意愿后 , 就让小儿子去办理 。

2017年2月3日 , 韩先生去打印店按照父亲的意思表达打印了一份遗嘱 , 并请来了朱先生和金女士两位邻居作为见证 , 录制下了父亲签署遗嘱的过程 。

2018年5月 , 韩先生的父亲离世 。 当他拿出这份遗嘱时 , 家里炸开了锅 。 大哥和三哥倒没意见 , 大姐和二哥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 要求平均分配这套建筑面积52.8平方米的房产 。
2019年 , 二哥去世 , 二哥的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 , 将4个叔伯姑妈全部告上了法庭 , 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
《继承法》规定 , 遗嘱有五种形式 , 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及口头遗嘱 , 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
所以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这份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这套房产 , 并适当向做出主要赡养义务的韩先生倾斜 。
老人一共5名子女 , 平均每人获得20%的份额 , 其他4人再各自让渡1%的份额 。 因此 , 韩先生获得24%的份额 , 其他人各获得19%的份额 。
韩先生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期间 , 也就是2021年1月1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纳入了打印和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 , 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及了 , 最大限度地为被继承人提供便利 , 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
【侄子告叔叔,要求分割爷爷留下来的房产】原审原告认为这份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 , 应该适用《继承法》 , 打印遗嘱依然无效 。
那么到底适用什么法律呢?
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 , 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 , 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 ,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
当时 , 这套涉案房产还没有处理 , 因此适用《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 。

《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韩老先生订立的遗嘱符合条件 , 因此是有效的 。
韩先生还提供了父亲签署遗嘱时的全程录像 , 那么能不能作为录像遗嘱呢?
《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对民法典实施前的录像遗嘱作出类似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 并没有直接效力 。
但如果立遗嘱人大声朗读出遗嘱的主要内容 , 也可以视为录音遗嘱 。
结合本案 , 再退一步说 , 该录像即使不能直接当成遗嘱 , 也可以作为打印遗嘱的旁证 , 增加了该打印遗嘱的可信度 。
无论打印遗嘱 , 还是录音录像遗嘱 , 对于见证人也有特定的要求 。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韩先生的两位邻居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