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长查获鱼塘老板窃电,拒分期支付电费办公室遭捅20刀身亡


供电所长查获鱼塘老板窃电,拒分期支付电费办公室遭捅20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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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罗传坤承包了位于涪陵区江北街道一村子的7亩鱼塘 , 由于经常发电给鱼儿加氧 , 用电量太大 , 导致电费太高 , 就想通过窃电省点电费 。 2021年6月15日 , 他开始从电表箱前面接线出来窃电 。7月6日凌晨 , 珍溪供电所所长刘军带队到罗传坤的鱼塘处查获了窃电行为 。 经过与刘军反复协商确定了需缴纳的违约窃电费用 , 约定一周后缴纳 。
一周后 , 罗传坤到珍溪供电所找刘军请求分期缴纳被拒绝 , 就去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再次来到刘军办公室 , 再次提出分期缴费被拒绝后 , 从包内摸出折叠刀朝刘军的胸部捅刺 , 刘军被捅后起身反抗并呼救 , 罗传坤持刀朝他的胸腹部、头颈部连续捅刺20余刀 。 供电所职工周勇和徐忠林前来制止 , 也被罗传坤捅刺 。 案发后 , 罗传坤报警自首 , 被民警带走 , 并现场提取作案刀具 。 刘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 周勇受轻伤 , 徐忠林受轻微伤 。

【叶律说法】
疫情之下 , 个人和企业都生存困难 , 面临着很大压力 , 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守法经营 , 切忌违法犯罪 , 否则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 本案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
本案属于动辄持刀伤人的突发事件 , 罗传坤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和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 , 作案手段残忍 , 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犯罪意图非常明显 。 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 涉嫌故意杀人罪 。
罗传坤持刀捅刺刘军、周勇、徐忠林的行为具有连续性 , 是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 , 应当整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
罗传坤实施窃电行为被查处 , 因不满珍溪供电所的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想法 , 犯罪动机卑劣;在工作时间在供电所对多人公然行凶 , 主观恶性极深 , 持刀连续捅刺刘军致刘军全身20余处裂伤 , 并捅刺阻止其行凶的人员 , 犯罪手段残忍 ,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 虽然具有自首情节 , 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 要被判处死刑 。

罗传坤的窃电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多次盗窃 , 是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
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 , 若符合徐行犯特征 , 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 , 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 , 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 , 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 , 按多次盗窃处理 , 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 , 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 , 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
2021年6月14日至7月6日 , 罗传坤在10余天夜间部分时段以及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方式 , 多次盗窃电力 , 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多次盗窃” , 无论窃电数额价值多少 , 构成盗窃罪 。
2022年8月 , 法院依法判处 , 罗传坤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并处罚金2000元 。
目前 , 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 , 已经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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