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情感公司卷入特大诈骗案,60人遭跨省抓捕判刑,是否构成诈骗引争议?( 三 )


上诉:多数员工上诉 , 案件背后有疑点
一审判决下达后 , 公司多数人不服判决 , 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22年9月16日 , 本案二审开庭 , 截至目前尚未宣判 。 “从2019年7月26日被抓捕 , 到2022年9月16日二审开庭 , 本案已经历时近3年2个月 。 在本案二审中 , 多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集中认为 , 一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 , 建议二审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 。
多位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显示:第一 , 一审判决在实体认定上是错误的 , 本案至多是一个虚假宣传类的民事欺诈行为 。 暖心公司也确实为客户提供了相关服务 , 客户并未造成财产损失;第二 , 一审在量刑问题上也有错误 , 即便像一审法庭认为构成犯罪 , 那么量刑也过重 , 部分员工有相关从业技能证书和相关经验 , 有的员工刚刚上班没几天 , 一分钱工资都没有领 , 也被认为是犯罪;第三 , 暖心公司的所有股东、员工身份信息和公司地址、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全部真实 , 并不存在掩饰和隐瞒 。 公司与所有客户都签订了真实的合同 , 对外提供的服务内容均全程进行了录音 , 并建立了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第四 , 2019年7月 , 武汉公安部门已经调查过该公司一次 , 认为不构成犯罪 , 而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 建议暖心公司进行整改 , 公司也确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 在那以后运营得很规范 , 再没有什么违规之处 。

“当时我们县有受害人报案 , 我们向全国公安发的协查 , 征集该公司违法犯罪线索 , 后来有几百个受害人报了案 。 我们把人都给抓了 , 但是入职时间短的员工没有认定为诈骗 , 直接给他们办理取保候审了 。 ”11月5日 , 负责侦办此案的刘警官告诉记者 , 之前武汉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一事 , 他们并不清楚 , 也没有跟武汉警方沟通过 。 刑事审判不是公安局一家说了算 , 需要公检法三家才能最终定罪 。 记者联系潢川检方与潢川法院 , 均称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具体审理情况尚不便透露 。
争议:虚假广告引发纠纷 , 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起涉及60人的特大电信诈骗案 , 经曝光后引起不小的争议 , 并引起了众多法律人士的关注 。 一些律师及法学专家认为 , 这起案件不应构成诈骗罪 。 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可以按虚假广告罪论处 。 至于情感服务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 , 一般都是民事诉讼 , 不宜用刑事手段惩治 。 不过 , 也有不少律师明确表示 , 本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 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符合法律规定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欺诈手段 , 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进而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被害人遭受损失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解释说 , 具体到本案中 , 暖心公司谎称与知名电视调解栏目或主持人有合作 , 以便于获客 , 这是虚假宣传 , 很可能属于民事欺诈范围 。 与此同时 , 如果公司多数咨询服务导师取得了相关证书 , 或者是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 , 如果公司提供的服务和客户支付的费用总体匹配 , 是对价的服务 , 是行业内的正常收费和服务水平 , 那么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公司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不能简单地认定达到刑事诈骗的程度 。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 , 争议较大 。
“情感咨询服务引发的纠纷 , 在实践中大多属于民事纠纷 , 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梁晓律师认为 , 目前情感咨询服务公司在全国有很多 , 有大大小小几百家同类型的公司 。 其中 , 不少公司都存在或多或少“打擦边球”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 过度承诺的现象 , 比较容易引发服务合同纠纷 。 在实践中 , 这些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 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 新黄河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 目前涉及情感咨询公司的起诉案件 , 基本走的都是民事诉讼 , 像暖心公司这种被列为特大诈骗案的情况极为罕见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 , 本案可能符合网络诈骗的范畴 。 首先 , 暖心公司在百度推广宣传时谎称与知名电视调解栏目或主持人有合作 , 导致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 所以前来咨询并交费用 , 符合网络诈骗的特征 。 网络诈骗与欺诈或虚假宣传最大的区别 , 就是网络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让受害人产生误解 , 误认之后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 欺诈或虚假宣传则属于民事范畴 , 前者是在商品售卖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 , 对商品或者服务夸大、缩小歪曲事实的讲解 ,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后者则是指在宣传的过程中 , 夸大、缩小、歪曲产品功能 , 在广告过程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的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 , 导致客户误解的行为 , 均与网络诈骗有本质的区别 。 纵观本案 , 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同、各负其责 , 形成一个完整的诈骗证据闭合链 , 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 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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