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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以经常性和严重性为要件?结论:
一、是否需要以经常性作为认定家暴 , 不同的家暴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
二、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不需要满足经常性的要求 。
三、以谩骂、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需要满足经常性的要求 。
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暴的认定有特殊照顾(认定标准更为宽松) 。
五、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属于家暴 , 不要求有严重后果 。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身伤害)可以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另行追究责任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 , 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 保护当事人隐私 。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 , 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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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以经常性和严重性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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