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再婚后生重病,现任丈夫拒绝照管:都怪她儿女搞事情】由此可以看到 , 杨某和余某之间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 , 只要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存在 , 余某就不能消除对杨某的扶养义务 , 而且双方已经再婚十八年 , 如果因为妻子生病而“大难临头各自飞”肯定也是不道德的 , 这一点上 , 作为余某不能任性而为 。
本案中杨某的子女 , 对母亲有赡养义务 , 这种义务是不能转嫁给他人的 , 更不能转嫁给继父 。 无论母亲家庭到何种程度 , 从法律角度来说 , 子女都应当与继父先于协商 , 各自履行自身的义务 , 而不是相互指责 , 相互推卸义务而加重对方的义务 , 这显然也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 。
鉴于双方特殊关系和法理基础 , 南召县法院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手段化解纠纷 , 以便挽救双方已经濒临崩溃的关系 。 为此 , 法院多次来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 , 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手段 , 以案释法 ,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耐心说服教育 , 最终双方于2022年10月底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 特别是有子女的再婚男女 , 这种婚姻自由的保障更加明显 , 因为父母再婚的 , 子女是不能干涉的反对的 。 而且作为子女来说 , 如果父母再婚后受到了家暴或虐待遗弃等 , 是可以代理维权的 。
但是在父母再婚后 , 子女不应当对父母的事情横加干涉 , 特别是在医疗、生活条件等方面应当与继父或继母进行商议 , 毕竟双方的权限不一样 , 履行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 擅自替继父继母做主 , 双方势必发生矛盾 , 肯定会带来针锋相对的结果 , 也会导致再婚父母的婚姻不和谐 。
对生病父母的医疗支持等赡养 , 子女们也应当尽到义务 , 并不能将自己的义务强加在继父或继母身上 , 即便有继父母自愿全天候照顾生病的父母 , 儿女应当分摊医疗费用和经常性探望 , 而不是强加和责难继父母对自己的生父母进行照顾和护理 , 这从人情道德上也是说不通的 , 更遑论法律 。
其实说穿了 , 无论父母在后来再婚组成了什么样的家庭 , 好说好商量才是王道 , 如果继父母确实不尽扶养互助义务 , 也是可以告上法庭的 , 由法律来判定和强制对方尽到义务 , 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之道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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