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武汉一博士捐精5次猝死!家属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法院判了( 二 )


郑某在第5次捐精时突发状况、最终猝死是损害事实;由这一事实引发侵权纠纷 , 民事案件中 , 一般侵权纠纷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些情况下过错推定 , 也就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分析本案 , 猝死时34岁的郑某是在校学生 , 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他自愿签同意书参加校外活动捐精 , 并非学校和附属医院直接组织 , 2方没有过错 。

至于生殖中心的资质和过错问题 , 郑某猝死案发生时生殖中心试运行期已满 , 正式运行的申请提交上去 , 还没获得批准 , 根据《行政许可法》 , 这期间继续运行不属于违法过错;郑某在取精室突发意外 , 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 ,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所以 , 生殖中心也没有过错 , 本案不能按“过错”判断该不该赔偿;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没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这样的意外事件 , 法律根据社会道德所需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 被告与郑某均无过错 ,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具体损失 。
这里说的“特定”表现在如果不分担损失 , 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 郑某猝死 , 计算出损失合计38万余元 , 经法院审理 , 生殖中心分担50%损失 , 支付郑某家属19万 , 纠纷至此结束 。
郑某的猝死特例令人遗憾 , 具体原因 , 可能与没有深入筛查的隐性疾病或个人营养不全、行为过度有关 。 这些仅仅是猜测 , 郑某身体一向很健康 , 发生这种事各方都无法预料 , 捐精不是高风险的行为 , 不该因为特殊案例被打上高危的标签 , 被偏见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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