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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 一男子有事急需用钱 , 就到银行借了25万元出来 , 不料 , 仅仅2个月不到 , 男子就因意外去世了 , 银行发现后 , 立马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 并要求男子的妻女偿还这笔借款 , 男子的妻女直接傻眼了 , 这笔钱她们并不知情 , 更何况丈夫尸骨未寒 , 银行就上门要债 , 让她们无法接受 , 于是拒绝偿还 , 银行直接将她们起诉到了法院 。
【江苏扬州,一男子有事急需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5万元出来,不料,仅仅2个月不到,男子就因意外去世了】
男子生前去银行贷款 , 既不是买房 , 也不是买车 , 所以银行并没有马上同意 , 在经过一番协商后 , 男子和银行签署了一份合同 , 约定在3年期限内 , 男子可以从银行贷款25万 , 且不需要再另签合同 。
可是由于急需资金 , 所以 , 男子选择一次性将25万拿走 , 银行不放心 , 又要求男子签了一份承诺书 , 说明这笔钱的用途 , 男子承诺这笔钱是用于装修房子 。
这本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贷款了 , 可让银行没想到的是 , 男子借走钱48天后 , 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 , 银行得知消息后 , 直接宣布借款到期 , 然后联系到男子的妻女(第一顺位继承人) , 让他们偿还这笔资金 。
男子的妻女也是懵了 , 对于丈夫的这25万贷款 , 她是毫不知情 , 若不是银行找上门 , 她根本就不知道 , 而且丈夫跟银行承诺的装修房子 , 也完全是子虚乌有 , 他们家房子早就装修完了 , 根本不可能装修 。
但是丈夫去世 , 已经是死无对证 , 她也不知道丈夫用这笔钱干嘛 , 于是 , 她提出放弃继承遗产 , 并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 银行显然不肯善罢甘休 , 一纸诉状将男子的妻女和父亲告上了法庭 。
对于此事 , 有网友认为 , 借钱需要夫妻签名才可以生效的 。 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 。 另外一方是没有义务还款的 。
也有网友认为 , 没有担保人就敢把钱借给对方吗?借钱的契约书上也必须有家属名字的啊!夫妇如果在没离婚的情况下 , 对方的妻子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
还有网友认为 , 这种事儿 , 查流水啊 , 这钱肯定不是现金 , 只要查一下这笔钱去向就很容易追回去 , 银行却找其家人要求提前还款 , 路数本身就不对 。 只要查到这25万其家人有花销 , 那么自然有义务还钱 , 如果这钱还在户上没动 , 那就直接划回去不就完了?
其实这个事情 , 有2个问题 , 搞清楚就简单了 , 诚然 ,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 , 但在法律中 , 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
1、这笔25万的钱款 , 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从男子的妻女和父亲的态度来看 , 男子去银行贷款时 , 他们并不知情 , 签字也是男子一人完成 , 乍一看 , 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 , 但是 , 男子当时有承诺 , 这笔钱是用于家庭装修 , 若真是如此 , 那么 , 男子以个人名义贷款 , 用于家庭装修 , 就属于共同债务 , 妻女就有义务偿还这笔钱款 。
也就是说 , 在正常情况下 , 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 , 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 , 逃避债务 。
但《民法典》还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所以 , 只要男子的妻女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 , 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 通过一番走访 , 发现装修事实也并不存在 , 可以确定男子将这笔钱用作它用 。
2、妻女放弃继承遗产 , 就不用继承债务吗?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 继承和不继承 , 如果选择继承 , 那没得说 , 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 , 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 , 如果只有20万 , 那么剩余的5万债务 , 她们是不负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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