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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长春 。 任女士买了8箱50斤樱桃 , 收到时发现6箱被打开过 。 少了18斤樱桃 , 剩下的樱桃因被打开过也发霉了 , 询问送货方后被告知:少的樱桃是他们偷吃的 , 按规定只赔丢失的、不赔坏掉的 。
任女士是做水果生意的 , 由于口碑好 , 积累了不少的熟客 。 最近店里生意不错 , 刚好碰到自己经常进货的店家做活动, 于是毫不犹豫地订了50斤的樱桃 。
没过多久 , 任女士订的樱桃到货了 , 她满心欢喜地像往常一样打开箱子验货 , 没有想到傻眼了 。 其中六箱的樱桃和原包装不一样 , 明显的有被拆过的痕迹 。
肉眼可见这6箱的量明显比包装完好的2箱少 , 于是就对这六箱樱桃复称 , 发现少了18斤 。 而且樱桃里面用来降温的填充物也不见了 , 箱子里面很多樱桃发霉了 。
【吉林长春,任女士买了8箱50斤樱桃,收到时发现6箱被打开过。】
任女士觉得进货的店铺和自己家并不是很远, 只要包装没有问题 ,是不会出现樱桃坏掉的情况 。
而包装上显示的重量肯定也不会错 , 因为店铺发货的时候包裹公司称重过 , 既然卖家寄出来的重量没有错 , 而现在却少了 , 任女士质疑是包裹公司员工偷吃 , 于是质问了对方 , 果然如任女士所质疑的那样 。
对方通过查询告知了任女士, 少的樱桃确实是在中转站的员工偷吃的 , 表示只赔偿员工偷吃的18斤樱桃 ,而且还是按进价来赔偿, 并且还要提供进价凭证 。
至于剩下烂的变质樱桃由任女士一人承担, 因为他们有规定只陪丢不陪坏 , 声称既然有规定就应该按规定来 。
任女士听到对方的说辞气不打一处来 , 她觉得就是因为包裹公司员工偷吃 , 才导致的剩下的樱桃发霉变质 , 导致自己损失3000多元 , 这一切应当由该公司赔偿 , 于是再次联系对方讨要说法 ,对方的态度冷漠, 拒绝一切沟通 。
没有办法的任女士只能拨通了总部的电话 , 对方同样不接受采访 , 他们表示会自行联系客户解决, 这件事被推来推去, 互相踢皮球 , 任女士表示如果没有人来负责 将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该包裹公司员工偷吃任女士的樱桃 , 导致樱桃少了18斤 , 而且发霉变质 , 但是只愿意赔偿18斤的损失 , 对发霉变质的樱桃不赔偿 , 这么做合理吗?
该公司员工偷吃了18斤樱桃 , 就是侵犯了任女士的财产权 , 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 而这个损失应该按照市场价来赔偿 , 而不是该公司说的按照进价来赔偿 , 明显他们提出的赔偿不合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因此 , 即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 作为受害人不可能答应按照进货赔偿 , 因为樱桃被偷吃 , 任女士损失的不仅是进货的钱 , 同时还有可能带来的利润 。
同时 , 任女士的货既然由包裹公司负责运送 , 那么作为承运人应该按照规定尽该尽的义务 , 显然安全完好运送到约定地点是承运人的责任 , 但是他们却偷吃樱桃 , 而导致樱桃损坏 , 他们除了赔偿被偷吃的18斤 , 损坏的樱桃也应当赔偿 。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 ,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 ,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据任女士所说 , 她一共8箱货 , 只有被偷吃的6箱货里面的樱桃发霉变质 , 其实是可以知道是因为打开包装才导致的 , 该公司是存在过错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承运人 , 本应该安全完好的把货物送达客户手中 , 但是该公司的某些员工却忘了自己的义务 , 反而是偷顾客的东西 , 而该公司也想敷衍了事 , 并不想付责任 , 这样的经营者不会长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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