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出轨 , 为了和情人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 , 将拌有老鼠药的蛋糕让妻子服用 , 妻子死亡 。 一审判处无罪 , 二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 予以改判 。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兵和孙丽经人介绍认识后 , 很快二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 李兵是一名驾驶员 , 收入不低 , 二人的生活平淡而又幸福 。
可是 , 这一切都在李兵认识王红后 , 发生了改变 。 王红年轻漂亮 , 已经结婚了 , 李兵对王红一见钟情 , 在李兵的追求下 , 二人发生了关系 。
渐渐地 , 二人不能满足地下约会 , 李兵和王红就商量各自离婚后 , 二人结婚 。 李兵回家就找妻子孙丽商量离婚的事 , 可是孙丽不同意 。
李兵本可以寻求正常途径离婚 , 可是李兵并没有这么做 , 而是产生毒死妻子孙丽的念头 , 这样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都归李兵一人所有了 。
于是李兵以要“药狗子”为由 , 向同单位的仓库保管员孟亮索要老鼠药 。
李兵将孟亮给其的老鼠药带回家 , 连同家中的一小调羹及两只方便袋先放置在家中三楼卫生间窗台上 , 为了麻痹妻子 , 李兵回家对妻子孙丽好言好语 , 并哄骗妻子孙丽在三楼西房间发生关系 。
随后李兵以肚子饿要吃东西为名 , 到一楼取蛋糕又至三楼卫生间水池处 , 扒开一蛋糕将鼠药放入其中 , 并将老鼠药的纸放入马桶冲走 。 后李兵将放有鼠药的蛋糕给孙丽吃下 , 约10余分钟孙丽中毒死亡 。 事后李兵将套手用的塑料袋、包药的方便袋、小调羹等扔到其家对面的垃圾箱中 , 并冲洗了三楼卫生间的水池 。 经法医鉴定:孙丽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
检察机关认为李兵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 向法院提起公诉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 李兵否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一审法院判处李兵无罪 。 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 二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 , 李兵翻供后 , 现场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 , 如何认定李兵的行为构成犯罪?
释案说法
李兵先供后翻 , 否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不承认自己向孙丽投过毒 , 那么 , 如何评价李兵的行为 ,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李兵翻供的辩解不应采信
被告人李兵辩解在侦查阶段曾受到刑讯逼供、诱供 , 经调查亦无证据证实 , 其翻供理由不成立 。 李兵入所前身上没有伤 , 且其曾向律师反映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 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
二、孙丽明显系他杀 , 不是自杀
孙丽性格开朗 , 未发现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材料 , 且尸检报告和被告人李兵供述证实 , 被害人孙丽死前曾与李兵发生过性关系 , 说明被害人对李兵并无排斥心理 , 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杀的可能 。
三、李兵投毒杀人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被告人李兵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作案经过 ,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与他人有婚外情 , 向同事索要鼠药、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及被害人死亡后的情况等 , 从水池边提取的擦拭物中检测到呋喃丹成分 , 勘验、检查报告能反映被害人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 这些都能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作案过程相互印证 。 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李兵供述证实作案当天凌晨李兵才拿到鼠药并放置卫生间窗台上 , 当晚即实施投毒杀人行为 , 之间间隔时间不长 , 孙丽在当天凌晨误食鼠药的可能性可以排除 。
四、虽无直接证据 , 但各间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 , 李兵犯罪时 , 没有其他证人 , 现场只有死者和李兵二人 。 但是李兵在侦查机关排查时作了2次无罪陈述 , 后在侦查阶段做了11次有罪供述 , 第一次有罪供述详细 , 所供的作案过程连贯、自然 , 细节突出 , 其中一些情节系先供后证 , 证明力强 。
如被告人李兵主动供述了将鼠药倒入蛋糕 , 让被害人孙丽吃下蛋糕并饮水 , 约10分钟后死亡的过程 , 得到了公安机关之后出具的死因鉴定的证实 , 其中饮水的细节与法医出具的死亡时间分析意见中提到的被害人在死亡前较短时间内曾饮水的情况能够相互印证;其所供述的被害人孙丽吃下蛋糕后 , 喊难过、全身出汗、呼吸急促等症状与此类农药中毒的临床表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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