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纠纷22—未离婚时 抚养婚生女是共同法定义务 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二 )


阮志玲到庭陈述 , 认为其系被告的朋友、合作伙伴 ,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 , 将车牌号为闽H3××**、发动机号为XXDXXX、车架号为LBV8AXXXXXXXX的宝马轿车过户登记至阮志玲名下;后阮志玲将车辆进行抵押贷款 , 所贷资金已全部转账给被告;被告逐月偿还按揭贷款的款项;车辆虽然登记在阮志玲名下 , 但仍然是被告的 。
【争议焦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 , 是否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
【法院认为】被告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车牌号为闽H3××**、发动机号为XXDXXXX、车架号为LBV8AXXXXXXXX的宝马轿车分别转让给汪龙、阮志玲 , 均系被告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由汪龙、阮志玲代持房产、车辆并套取信贷资金 , 汪龙、阮志玲对上述代持事项亦不存异议 , 故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的情形 。 另 , 无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出卖位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5幢2层XXXX房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而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祥云路XXX号、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祥云路XX号、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 对此被告亦予以确认 , 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仅是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方式导致 , 不能认定被告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 。
另 , 原被告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抚养婚生女是共同的法定义务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3280元 , 由原告负担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 , 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 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 , 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 , 法律功底扎实 , 执业经验丰富 。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 , 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 , 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 。 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 , 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 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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