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纠纷22—未离婚时 抚养婚生女是共同法定义务 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婚内财产纠纷22—未离婚时 抚养婚生女是共同法定义务 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 即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 , 允许分割为例外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只有在存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 , 法院才能允许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不具备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 夫妻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在审判实践中 , 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不能类推适用或者扩大解释 , 以杜绝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滥用 , 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
【案件详情】原告诉请: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孩子的抚育费41875元(计至2021年8月31日);
【婚内财产纠纷22—未离婚时 抚养婚生女是共同法定义务 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2.依法判决已被被告转移的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武夷国际新城)16幢6-7层XXXXXX房、135.65平米(价值90万元 , 以实际评估为准)(以下简称“国际新城房”);位于××街道××路××号(碧全江誉)5幢2层XXXXX房、84.16平米(价值56万元 , 以实际评估为准)(以下简称“碧全江誉房”);闽H3××**宝马轿车(价值40万元);以上计186万元的一半应支付给原告;
3.依法判决于2018年8月4日、11日分别购买了位于祥云路80号(南平××室××号××号车位 , 面积各均为28.57平米 , (价值20万元 , 以实际评估为准)的产权判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4.本案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 。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7月4日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一女 。
闽(2019)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所有权证载明 , 所有权人为原告和被告 , 权利份额为共同共有 , 房屋坐落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祥云路XX号 , 建筑面积168.05平方米 , 登记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 。
闽(2020)南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所有权证载明 , 所有权人为被告 , 权利份额为单独所有 , 房屋坐落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祥云路XX号(南平××室××号车位) , 建筑面积28.57平方米 , 登记时间为2020年8月4日 。
闽(2020)南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所有权证载明 , 所有权人为被告 , 权利份额为单独所有 , 房屋坐落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祥云路XX号(南平××室××号车位) , 建筑面积28.57平方米 , 登记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 。
闽(2017)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原所有权证载明 , 所有权人为被告 , 权利份额为单独所有 , 房屋坐落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 , 建筑面积135.65平方米 , 登记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 。 2020年12月11日 , 汪龙与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汪龙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借款90万元 , 用于购买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的房屋 , 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45年12月10日止 。 2020年12月11日 ,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向汪龙支付借款90万元 , 该款项汇至被告的账户 。 后黄玮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汪龙名下 。
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原所有权证载明 , 所有权人为被告 , 权利份额为单独所有 , 房屋坐落位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 , 建筑面积84.16平方米 , 登记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 2019年12月17日 , 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他人 。
车牌号为闽H3××**、发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LBV8AXXXXXXXX的宝马轿车原系被告所有 。 2020年9月21日 , 阮志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 约定透支金额为192600元 , 用于阮志玲向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发动机号为XXXDXXX、车架号为LBVXXXXXXXXX的宝马轿车;阮志玲以上述汽车提供抵押担保 。 现上述车辆已过户登记至阮志玲名下 。
本案诉讼过程中 , 汪龙到庭陈述 , 认为其系被告的下属 , 因资金周转需要 , 被告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道××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汪龙名下;后汪龙将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 所贷90万元资金已全部转账给被告;被告逐月偿还按揭贷款的款项;汪龙和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房屋代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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