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插曲:终结执行


执行小插曲:终结执行


【执行小插曲: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 , 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 , 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 也就是说这个执行的程序就不复存在了 。
执行终结①发生了特殊情形继续执行没有必要或者不能再执行下去;②一旦执行终止就是永远停止 , 且不得再恢复执行(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 ,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也就是说因为撤销申请的在申请执行的2年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 以裁定的形式;④终结执行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 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 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 , 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 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执行中 ,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 裁定终结执行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 , 应当执行原物 。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可以折价赔偿 。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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