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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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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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礼记·礼运》中有这样一句话:“饮食男女 , 人之大欲存焉” , 在生活中 , 人们无法逃避对食物与情感等方面的欲求 , 因为这些欲望是发自本性的 。 但在面对这些欲求时 , 若是无限制地放纵 , 必然会酿成大祸的发生 , 所以 , 在面对自己的欲求时应当有所克制 。
而在山东则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 一名男子在KTV消费时与该店内的一名女服务员有了好感 , 于是在店内消费时便多消费了一些 , 随后更是在附近的一家酒店共度良宵 。 但在这时 , 警方从天而降 , 将二人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 随后 , 警方认为二人的行为系违法 , 对二人做出了处罚的决定 。
但面对警方的处罚决定 , 这名男子表示“我们是自愿 , 怎么能算嫖娼?” , 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服 , 随后该男子便将公安局告上法院 , 要求他们撤回这一处罚结果 , 这场案件法院判了 , 那么判决的结果将会如何?

陈某在山东某地经营着一家服装店 , 在经营的过程中也经常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有很多生意上的往来 , 而做生意也就少不了应酬 。 事发当天 , 陈某在和一位客户谈好一桩生意后便邀请对方一起到当地的一家KTV进行消费娱乐 , 和客户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 , 以方便之后可以继续合作 。
在这期间 , 陈某因为刚刚谈下了一笔生意 , 心情大好 , 在和客户唱歌消费时便选择了很多项目 , 前前后后花费了六千余元 。 而在陈某消费时 , 有一位酒水推销员孙某便走了进来推销酒水 , 当时心情很不错的陈某便花费了1212元在她这里购买了几瓶酒水 , 而这一笔款项的收款方为某酒水超市 。
在他付完款也拿到了这些酒水后 , 孙某便准备离开向下一个包房继续推销酒水服务 , 但这时陈某却将她叫住 , 让她留下来一起唱歌 , 而且陈某作为KTV的常客 , 手上也有很多人脉 , 若是孙某愿意留下来和他们一起唱歌 , 之后他可以帮忙介绍 , 这样她以后的工作也会轻松许多 。
【“我们是自愿,怎么能算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听到陈某提出的建议后 , 孙某便留下来和他们一起聊天唱歌 , 凌晨时分 , 客户有些疲乏便提前离开 , 留下二人在KTV的包房内继续娱乐 。 而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交谈地很是愉快 , 有了些好感后二人便相约到附近的酒店休息 , 为这个夜晚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
然而 , 就在二人入住酒店后不久却遭遇了警方的突击检查 , 而在检查的过程中 , 陈某和孙某二人便被警方抓获 , 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卖Y、PC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随后 , 警方认为二人的行为违法 , 对二人作出了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 。
面对警方的处罚 , 陈某认为“我们是自愿 , 怎么能算嫖娼?” , 陈某对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 , 这场案件法院判了 。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
当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 , 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证实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处理结果符合基本事实和相关要求 。
在审理过程中 , 相关负责人表示 , 陈某与孙某认识的时间不超过一天 , 不属于有特定关系的人群 。 而且二人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金钱交易 , 但这并不代表二人的行为便不属于卖Y、PC的违法行为 , 只要事前商定好价格 , 也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违法 。
构成这一违法行为的要件 , 一方面要求双方存在金钱或财物上的交易行为 , 而这一行为只要在事前进行过商议 , 确定了进行非法交易的价格和其他内容 , 如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完成财物上的交易行为等条件 。 所以 , 无论被抓时二人是否完成了金钱上的交易 , 都应当认为行为违法 。

而另一方面便是二人之间“着手实施”违法行为 , 而这代表着二人在被抓获时的状态可能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 , 也可能尚未进行 , 但已经商定好要“着手”实施 , 那么此时 , 二人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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