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收购大户、实际的采购企业三方应当相互认识 , 至少应当确保农业生产者知晓其是给某企业实际供货 , 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 在业务模式构建中 , 突出收购大户的委托采购的功能和作用 , 避免票货分离 。 同时 , 企业应当对收购大户进行严格把控与监管 , 避免其图省事、贪便宜 , 集中让某几人填写收购发票 。 企业在取得货物以及收购发票时 , 也可以进行暗访、调查、核实 , 排查其中的风险 。
2、农产品的采购、生产加工、出口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长链条 , 无论是原料的采购方、生产加工方、运输方、出口方 , 只要涉及到虚开、虚假交易 , 都会面临风险的爆发 , 并且风险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上下游传导 。 因此 , 各类企业都应当严守真实交易的法律红线 。 出口外贸企业更应当注重对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 , 留存各类证据 , 避免引发不能退税的风险 。
(二)注重异常业务应对 , 正确面对税务稽查
如果出口企业确实因上游的采购环节被暂缓出口退税并面临税务稽查 , 应当及时、积极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 , 准备完善的业务资料 , 并且可以实地与收购大户、农业生产者进行面谈、核实 , 请他们为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佐证 。 如果确实发现存在虚假情况 , 可以先行补缴税款 , 并向收购大户、生产企业追究相应的责任 。
(三)不具有骗税故意 , 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 , 或者案件本身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 那么案件的刑事风险爆发 , 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 此时 , 外贸企业应当聘请专业人士 , 与办案的侦查、检察人员申辩、申述 , 明确自身的业务模式 , 尤其是在一些具有真实货物的案件中 , 外贸企业自身不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
此外 , 相关具有真实货物出口的企业 , 一般并非空壳公司 , 经营状况也比较良好 , 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政策 , 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刑事合规取得不起诉的结果 。
小结
目前 , 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处在恢复之中 , 国家为扶持对外贸易、扶持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 。 但是 , 基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填、自抵的特点 , 相应的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屡禁不止 。 然而 , 随着我国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发展 , 对农产品虚开的严厉打击 , 相应的不法行为风险也在逐步攀升 。 因此 , 无论是农产品的收购还是出口 , 企业、个人都应当注重合规经营 , 避免陷入到虚开、骗税的风险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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