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 , 年83岁 , 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 , 生活宽裕 。 有一儿一女 , 均已结婚 , 但老人将仅有一处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 。 老人是否仍有权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首先 , 古话说“养儿防老” , 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主要放在儿子身上 , 但现代社会中 , 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承担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 。
其次 , 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 , 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 , 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 , 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 , 也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 。 更不能因为父母没有将财产赠与给自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对此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 ,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
【嫁出去的女儿需要赡养父母吗?】最后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 给付赡养费的对象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 即父母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中的一项 , 子女就应当对其给付赡养费 , 而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生活困难” 。 本案中 , 老人已经83岁高龄 , 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标准 , 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有存款和积蓄 , 也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 具有强制性 。 即使需要赡养的父母有点“偏心” , 这个法定义务还得履行 , 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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