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花2100元购买3条香烟,发现是假烟后,老板声称不是他的


广东一男子花2100元购买3条香烟,发现是假烟后,老板声称不是他的


文章图片


广东揭阳 , 男子生日当天邀请同事好友到KTV喝酒唱歌时 , 因KTV卖的软装华子香烟太贵 , 于是在KTV附近的烟酒店处 , 支付2100元购买了3条华子香烟 。 可发现是假烟后 , 老板声称这烟被掉包了 。 男子一气之下 , 告上法庭 , 要求老板退一赔三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先生生日当天邀请同事好友到餐厅吃饭喝酒后 , 又相约前往KTV继续唱歌喝酒 。 在前往KTV时 , 杨先生因女友嫌KTV卖烟太贵 , 于是决定自己买烟到包厢招待同事好友 。

随后杨先生在KTV不远处的一家烟酒店处 , 并得到老板承诺百分之百是真品的情况下 , 购买了3条软装华子香烟 , 总共花费了2100元 。

【广东一男子花2100元购买3条香烟,发现是假烟后,老板声称不是他的】

可在KTV包厢消费时 , 杨先生的朋友发现其中一包是假烟 , 杨先生起初还不相信 , 于是又让其他朋友试了一下 , 确定三条都是假烟后 。 杨先生就将发出去的烟全部收了回来 , 并从KTV处点了两条同款华子香烟来招待客人 。

事后杨先生要求烟酒店老板郑某退烟退款时 , 郑某却声称这三条烟不是他们的 , 并坚持认为自己的烟是有标记的 。

杨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 , 退了一步 , 遂要求郑某提供其他等价真品香烟解决此事 。 但郑某也不同意 。 杨先生一气之下 , 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 。 烟草局鉴定三条均是假烟后 , 杨先生告上法庭 , 并请求法院判定郑某退一赔三 。

烟酒店老板在法庭上辩解称:

第一 , 自己卖出去的整条香烟都会在香烟的外包装上 , 用圆珠笔划一条有特殊标记的线 。 但杨先生拿回来的3条香烟均没有这个标记线 。

第二 , 杨先生在KTV包厢消费时 , 购买过同款两条香烟 , 不排除有被掉包的可能性 。

第三 , 杨先生的支付记录只能证明其在店内购买了3条华子香烟 , 但并不能证明其购买到的就是假烟 。

第四 , 杨先生事后要求换相同价值的香烟是其心虚的表现 , 因此不排除杨先生有其他动机 。

郑某的辩解 , 粗看之下 , 貌似有一定的道理 , 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 , 法官绝对不会以一面之词来判定谁是谁非 , 即当事人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本案是杨先生发起的维权之诉 。 根据民法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 杨先生负有举证义务 。 也就是说 , 杨先生退一赔三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 关键在于杨先生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买到的是假烟 。

随后杨先生在法庭上出示了其与郑某之间的支付记录、烟草局的鉴定报告、KTV的消费清单、KTV提供的从烟草公司进货清单及其销售给杨先生3条华子香烟的段码是其与其烟草专卖品许可证是一致的证据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在KTV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一方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 , 且其销售给杨先生香烟的段码是与其所持有专卖证是一致的情况下 , 就可以认定KTV销售给杨先生的是真品香烟 。

其次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 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 , 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需承担不能举证的一切不利后果 。

具体而言 , 在杨先生能够提供支付记录及由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 , 就代表杨先生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 因此郑某就必须拿出与KTV一样的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

再次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 消费者被欺诈 , 可采取与商家协商处理的方式 , 处理纠纷;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可以向人民起诉维权 。

也就是说 , 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是被欺诈的 , 那么消费者有权就其被欺诈而提出解决方案 , 但如果商家不认可这个解决方案或认为欺诈并不存在的 , 可以拒绝 。 而消费者则有权起诉商家解决纠纷 。

注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后 , 消费者不能就同一事实再另行起诉 。 当然 , 协商不了的情况下 , 是可以起诉解决双方的纠纷 。

换而言之 , 当时杨先先要求郑某将3条假烟换回等价真品香烟的做法 , 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

最后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 卖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欺诈消费者的 , 消费者可以主张卖家退一赔三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郑某对于自己的主张 , 不能凭嘴说 , 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杨先生手上的3条华子香烟不是其一方卖出去的 , 否则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一切后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