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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 男子史某在银行存了300万元 , 但万万想不到的是 , 取款时卡里余额只有1元 , 史某认为银行应负责兑付 , 但银行拒绝 。 史某起诉后 , 经过三级法院审理 , 最终判决银行仅支付150万元 。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 , 史某为了帮银行的李某完成存款任务去银行存款 , 存款当天 , 史某将300万元给了李某 , 李某让其他工作人员帮史某开了账户 , 但在往账户存钱的时候 , 李某却瞒着史某进行了违规操作 。
【河北石家庄,男子史某在银行存了300万元,但万万想不到的是,取款时卡里余额只有1元】
李某指使工作人员以“空存”的方式给史某的账户入账300万元 , 随后又以“空取”的方式将300万取出 , 这样银行的账面上就没有这300万了 。 同时 , 为了不让史某的账户余额为0 , 李某给账户实存1块钱 。 李某为了避免被史某发现 , 其在空取的时候就没有在存折上打印记录 。 这样史某拿到存折后就误以为自己的钱都存进去了 , 而事实上史某也是这样认为的 , 直到三年后 , 史某取款时才发现账户异常情况 。 后来 , 李某东窗事发 , 因违规操作被法院以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多 。 而史某的存款异常一事的真相也浮出水面 。
1、眼看事情水落石出了 , 史某以为银行会兑付其存款 , 但银行依然拒付 , 无奈史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向其兑付300万的存款及30万利息 。
史某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 , 自己的存折是银行出具的 , 加盖银行公章 , 能够证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
第二 , 虽然自己当时将300万给了李某 , 但李某是银行工作人员 , 李某接收300万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 故李某收到就代表银行收到 。
第三 , 存折上只有存款记录 , 没有任何取款记录 , 说明史某从未取过钱 。
针对史某的起诉 , 银行坚持认为银行没有义务兑付 , 认为:
第一 , 史某将300万交给李某后 , 李某违规操作 , 并未将钱转入银行 , 银行没有收到史某的300万存款 , 双方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
第二 , 李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 李某违规操作史某存款的行为 , 系李某个人行为 , 与银行无关 。
针对双方的起诉与答辩 ,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 即:史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是否需要向史某兑付?
2、那么 , 史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 , 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 , 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 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 , 作出正确处理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 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并不当然代表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
具体到本案而言 , 史某持有的存折加盖银行公章 , 系真实的存款凭证 , 但这并不能推出史某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也是真实的 。
从李某涉嫌的刑事案件调查结果可知 , 史某的300万存款交给李某后 , 李某的确没有转存银行账户 , 也就是说史某的300万没有以存款的形式进入银行 。
因此史某与银行之间没有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就没有合同义务为史某兑付存款 。
3、既然双方没有合同关系 , 那么银行是否对史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从民法角度看 , 除了因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外 , 还有基于侵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史某与银行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 银行是否承担兑付责任 , 关键就看银行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
李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 , 在拿到史某的300万后违规操作 , 导致史某误以为自己的钱都存入了银行 , 毫无疑问李某的行为是造成史某损失的直接原因 。
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 , 应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 李某等人之所以能违规操作 , 显然银行在业务流程上存在严重漏洞 , 给了李某等人钻空子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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