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太高空抛物被判刑,凶器竟是三块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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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在路上走 , 祸从天上来” 。 在北京通州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祸从天降”的事故 。 一天晚上 , 张大爷在小区遛弯散步 , 当他路过小区停车场时 , 突然一块从天而降的冰冻红薯 , 砸在了张大爷的脑门上 , 当场就是头破血流 。
受伤后 , 张大爷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 通过警方调查走访得知:红薯是有人故意从楼上扔下来的 。 当时一共有三块红薯 , 其中一块将张大爷砸伤 , 还有一块砸到了停车场的车上 , 造成了一定的车损 。
通过查看公共监控视频 , 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大妈 。 原来 , 案发当天 , 赵某的丈夫买了一兜冰棍提回家 , 发现冰箱冷冻室里全是冻红薯 , 自己买来的冰棍没有地方放 , 因此与赵某发生了口角纠纷 , 赵某一气之下 , 竟将冷冻红薯从冰箱拿出 , 直接顺着窗户扔了下去 。 赵某没想到 , 自己随手的一个举动 , 却闯下了大祸 。 最终 , 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来源:BRTV)
@叨叨说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 还会给公众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 给小区居民带来生命危险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高空抛物罪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其中 , 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 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 具体是否认定情节严重由法院自由量裁 。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人员受到重大的伤害或者是死亡的情况的就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 本案中 , 张大爷的伤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一级 , 符合情节严重这一认定标准 , 因此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 。即使赵某高空抛红薯的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在民事责任上未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及损坏财产 , 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但如果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 并且抛物地在人员密集场所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仍有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也就是说 , 即使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可能有人疑惑了 , 为什么赵某最终被判处的是故意伤害罪 , 而非高空抛物罪呢?赵某因一时冲动从建筑物11层向建筑物下面的马路和停车位抛掷物品 , 未观察建筑物下有无行人或车辆 , 明知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损坏他人财物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致一人轻伤、一车损坏 , 不仅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 还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财产权益 ,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和故意伤害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的 , 则以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 。 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比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更为严重 ,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 对赵某适用故意伤害罪 。 鉴于赵某对于伤害他人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 且赵某年事已高、认错态度良好 , 无犯罪记录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故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是正确合理的 。
近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 ,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 , 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 , 对于有效防范、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 本案中 , 赵某原本只是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 , 却一气之下失去理智 , 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 , 将他人砸成轻伤 , 不但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更是造成了他人身体损伤 。 除了法律规定外 , 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 ,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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