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老板好心收留醉酒男子,男子酒精中毒死亡后,家属告上法庭


餐厅老板好心收留醉酒男子,男子酒精中毒死亡后,家属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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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老板好心收留醉酒男子,男子酒精中毒死亡后,家属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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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 , 一男子独自一人在餐厅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后 , 在寒冷的天气下昏睡在餐厅门口 。 老板好意将其扶进餐厅休息并为其披上外套 。 可男子死亡后 , 男子家属却以存在过失责任为由 , 将餐厅老板及房东告上法庭 , 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
男子小森独自一人到餐厅吃宵夜时 , 点了几个小吃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 。 在用餐时 , 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 。 当天凌晨3时许 , 小森买单后 , 离开餐厅 。
对于酒量好的人来说 , 或许这750毫升的白酒不至于醉酒 。 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 , 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 , 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 。
餐厅老板发现后 , 因外面天气寒冷 , 出于好心 , 就将小森扶起来让他坐在餐厅的座位上休息 。 后来又怕其着凉 , 又找来外套 , 披在小森身上 。
可不曾想 , 几个小时后 , 餐厅老板准备去看看小森省酒没时却发现不对劲 。 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 。 但不幸的是 , 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 , 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 。
后经鉴定 , 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 。 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 , 无法接受 。 家属认为 , 小森在餐厅用餐时连续点了三瓶酒 , 老板却没有提醒小森不要大量喝酒 , 且在小森醉酒昏睡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家人 , 也没有为其实施救助 。
据此 , 家属将餐厅老板及餐厅老板的房东 , 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1、作为家属 , 自己家人出去吃个宵夜就死了 , 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 。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 , 家属要想任何人承担责任 , 必须要有个“理由”!
这里所说“理由” , 是指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 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2、那么被告人餐厅老板及房东 , 存在过错行为吗?
首先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 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 , 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
具体而言 , 小森到餐厅消费与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 , 基于上述规定 , 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小森安全的义务 , 但仅限于餐厅范围内的 。
也就是说 , 当小森买单离开餐厅后 , 就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 。 所以小森离开餐厅后的事 , 与餐厅老板已经没有关系了 。
其次 ,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简而言之 , 小森离开餐厅后 , 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 因此 , 在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地上后 , 其对小森的紧急救助是属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 , 因此 , 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应该让其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 。 故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责任 。
再次 , 房东与餐厅老板之间的租赁合同 , 完全是合法合规签订的 , 餐厅老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行为 , 且房东与小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 那房东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最后 , 小森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 , 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 , 因此其自身应对其自己的行为 , 承担全部责任 。
综上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厅老板及房东均没有任何过错 , 故驳回小森家属的全部诉求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一审宣判后 , 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 , 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 , 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
也就是说 , 家属两场官司下来 , 家属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 反而还搭上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
有网友表示 , 小森的家属是明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赢的 , 只不过其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 , 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 , 才告上法庭的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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