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爱车被偷后贱卖1500元,偷车贼因未成年未拘留,网友:不合理


男子爱车被偷后贱卖1500元,偷车贼因未成年未拘留,网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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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爱车被偷后贱卖1500元,偷车贼因未成年未拘留,网友:不合理


“爱车被偷走贱卖1500元!”浙江台州 , 一男子将车辆停在了交警队门口的停车位上去办事 , 回来却发现自己的车子不翼而飞 , 通过警方调查才发现车辆被拖走了 。 没想到的是 , 当男子找到爱车时 , 已经被废品站拆成零件了!
据悉 , 何先生的爱车是一款桑塔纳3000 , 由于何先生一直保养得不错 , 一连过了十几个年头 , 车辆还能正常上路行驶 。

何先生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的车辆在交警队门口还能被偷 , 当从废品站得知是以1500元回收的 , 何先生欲哭无泪 , 自己十几年的车就这么报废了 。
经警方调查 , 偷车的牟某是一位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事发时 , 牟某先是到一家汽车修理厂表示要修车 , 虽然牟某未成年 , 但身材高大 , 工作人员没有怀疑便跟牟某来到停在交警大门门口的停车处 。 牟某假装用车钥匙拧了一下 , 没有打开车门 , 便说锁芯坏了要换锁芯 。

工作人员说换锁芯至少要三四百元 , 牟某便说车子不要了 , 让其帮忙介绍废品站卖掉 。 废品站老板见是认识的人介绍 , 也就欣然接受 , 支付给牟某1500元 。

在法律上 , 牟某、废品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本案中 , 牟某将偷来的车辆卖给废品站 , 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 应当承担何先生的一切损失 , 构成犯罪的 , 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废品站应当查明牟某身份信息、行驶证信息 , 但是其未做到查验义务就收车并拆解 , 存在明显过错 , 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
【男子爱车被偷后贱卖1500元,偷车贼因未成年未拘留,网友:不合理】因为废品站并不知道该车辆是牟某偷来的 , 所以不构成销赃 , 不涉及刑事犯罪 。
2、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浙江省关于盗窃罪刑事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为3000元 , 而牟某将车辆卖了之后仅获得1500元 。 在司法实践当中 , 一般按照盗窃的实际数额来量刑 , 牟某获利1500元未达到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不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 , 故不能按照盗窃罪论处 。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也就是说 , 在牟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 , 仅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最后对牟某作出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 但是 , 公安机关虽然对牟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 但并未实际执行 。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所以 , 公安机关虽然可以给予牟某行政拘留执法 , 但是不能执行 , 不过对于何先生的损失 , 牟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 , 表示愿意赔偿何先生3000元 。
面对最后的处罚结果 , 何先生不服 , 认为自己的车虽然款式很老 , 但自己一直很爱护 , 所以自己的车辆至少值20000元 , 并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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