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女子上了一出租车后,突然对司机捅了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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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坐车突然捅我一刀还诬陷我强J , 我什么都没做呀!”山东烟台 , 一女子上了一出租车后 , 突然对司机捅了几刀 , 并声称遭到司机的非礼强奸 。 司机也是感到委屈 , 自己明明什么都没做 , 还无故挨了几刀造成10级伤残 。 到底是怎么回事?
陈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 有多年的驾车经验 。 平日里 , 乘客有什么问题 , 他都认真、耐心地回答乘客的问题 , 从来没有和乘客有过任何的争吵 。
事发的当天 , 陈某跟往常一日出车 , 刚走出几步 , 便有一名女子关某向他挥手停车 , 示意他停下来 , 陈某停车后 , 关某就上了车 。 关某上了车后 , 陈某本来就是个爱凑热闹的人 , 他本想和关某寒暄几句 , 但发现关某自己在喃喃自语 , 陈某不好打扰便继续开车 。
行车过程十分安静 。 陈某正全神贯注地驾驶着汽车 , 忽然觉得右臂一疼 , 原来关某拔出了一把刀 , 把到刺向陈某的右手臂 , 并边刺边喊救命 , 强奸 。
陈某虽然对关某的行为觉得很疑惑 , 但因为疼痛 , 陈某来不及多想 , 连忙拨打了120 。 经过检查 , 陈某的身上有三处刀伤 , 右臂受伤是最严重的 , 经鉴定 , 因神经损伤遗 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
经调查 , 民警发现关某的精神状态不正常 , 怀疑其有精神病 , 于是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 , 最终确定关某患有精神分裂 。 所以关某刺伤陈某 。
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上 , 应该怎样评定该案件?
根据《刑法》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本案中 , 由于关某在案发时精神病发作 , 失去了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 因此 , 她不负刑事责任 。
关某虽无刑事责任 , 但其对陈某造成的损害 , 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陈某事后将关某的家人诉至法院 , 要求其赔偿40万 。
关某的家人辩称 , 此前其并不知晓关某有精神病 , 关某的监护人并不存在过失 。
本案中 , 陈某负有主要和完全的过错责任 , 而陈某是司机 , 负有安 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 关某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伤害陈某 , 肯定是因为他的一些举动 , 让关某感觉到了危险 , 出于自保的考虑 , 才拿出刀刺向陈某 , 关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
关某是一名柔弱的女子 , 出于保护自己的安 全 , 所做的一切都是没有过错 , 因此 , 本案中的一切后果都应该由陈某本人来承担 。
陈某随后出示了行车记录仪的录像 , 并提出了一些问题 。
1、作为一个父亲 , 自己的女儿出现了精神问题 , 会不会毫无征兆?如果任由孩子的病情发展到对别人造成伤害 , 那就不是他们监护人的责任了吗?
2、明明是受害者 , 却被人诬陷 , 还被人污蔑为不正当的行为 , 难道他们就没有良心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关某的父母的确是发现了自己的女儿有精神病 , 但却没有立即给她治病 , 反而让她的病情越来越重 。 由此可见 , 关某的监护人的确有过失 。 至于关某家属主张陈某有不轨的行为 , 从录像上来看并不存在 。
《民法典》1188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 , 关某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行为的损害后果由其监护人负责 。 在本案中 , 关某的父母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关某监护人 , 即关某的父母向陈某赔偿382341.22元
在该案中 , 关某的父母在发现自己的女儿有精神问题后 , 立即送她到医院接受治疗 , 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
有网友对此表示 , 关某的父母知道女儿精神异常 , 居然不及时给女儿救治 , 这是什么样的父母啊?
大家觉得关某的父母应该赔偿吗?欢迎留下你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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