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醉驾去见女友时,交通事故身亡,事后父母向女友索赔65万


江苏男子醉驾去见女友时,交通事故身亡,事后父母向女友索赔65万


江苏南京 , 一男子酒后凌晨驾车去找女友时 ,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 。 事后家属却以存在过错责任为由 , 将女友及4名共同喝酒的朋友 , 一起告上法庭 , 索赔65万元 。 那么其诉求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么?
杨先生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KTV , 在经营过程中 , 杨先生难免要与客人喝酒 , 而且其还经常有酒后驾车的习惯 。
事发当天晚上 , 杨先生在KTV包厢内 , 宴请员工及几个朋友一起喝酒 。 期间 , 众人白酒、啤酒、红酒、洋通统统都喝了个遍 。
酒后杨先生一共给女友汪女士打了十几个电话 , 表达了自己的相思之情 。 可不曾想 , 杨先生却在明知已经醉酒的情况下 , 仍然在凌晨4时许 , 独自驾车前往去找女友汪女士 。
过程中 , 杨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 大家都知道 ,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基本都是全责的 。 因此在处理好儿子的后事后 , 杨先生的父母杨大爷夫妇将汪女士及共同喝酒的朋友张某等4人 , 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 。
1、有网友表示 , 女友还沉浸在男友突然离世的悲伤之中 , 却又被男友的父母告上法庭 。 杨大爷夫妻真的是把人走茶凉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有网友表示 , 如果不告上法庭 , 或许杨先生生前的朋友及女友 , 可能会出于情义 , 经常去看望和照顾一下两位老人 , 可两位老人来这一出 , 算是彻底将以后的路都堵死了 。
2、本案是杨大爷夫妇的民事诉讼 。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杨大爷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江苏男子醉驾去见女友时,交通事故身亡,事后父母向女友索赔65万】《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的主张 , 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 , 如不能举证的 , 应当承担后果 。
据此 , 杨大爷及其辩护律师提交了杨先生与汪女士的通话记录 , 拟证明杨先生就是因为打电话分心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 且汪女士在明知杨先生酒后驾驶的情况下 , 却没有通过报警的方式去制止对方 。 因此存在过失责任 。
另外 , 杨大爷一方同时还认为 , 当晚的共同饮酒人张某等4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 , 因此也需承担责任 。
3、那么杨大爷夫妇的诉求 , 合理么?
首先 , 《民法典》第1198规定 , 共同饮酒人负有相互照顾、提醒义务 , 如因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 共同饮酒人需承担过失责任 。
具体而言 , 如果当晚与杨先生喝酒的4个人 , 在喝酒过程中有恶意劝酒行为 , 或在喝酒后明知杨先生要驾驶去找女友的情况下 , 没有尽到提醒注意、劝阻义务的话 , 那么共同饮酒人确实会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承担责任 。
其次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谓过错行为 , 一般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由于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因此 , 只要汪女士是明知道杨先生已经喝酒了 , 却仍然要其开车过来的话 , 那么汪女士确实也应当承担责任 。
最后 ,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意思就是说 , 杨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喝酒后开车的后果 , 可其却仍然为之 , 因此其个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换而言之 , 即便对方存在过错 , 其主要责任也应当是杨先生本人 , 因为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高度注意义务 。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 如不能反驳对方的主张的 ,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具体而言 , 原告杨大爷一方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 , 但同时各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 这是法定的权利 。
据此 , 汪女士反驳称 , 自己与杨先生打的十几个电话 , 是杨先生上车前打的 , 且杨先生来之前并没有告诉自己要开车过来 , 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
张某等4名共同饮酒人则分别辩解称 , 自己提前先走了、自己没有与杨先生喝过酒、在群里已经提醒过所有人不要大量喝酒 , 因此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
4、《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 , 法庭辩论终结 , 法院应当经调查取证后 , 依法择期作出判决 。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 还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 应当及时判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