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 , 在上述《情况说明》中 , 仁康公司称 , 2020年8月6日 , 该公司接到患者刘丽丽家属打来的转运需求电话 。 工作人员向家属介绍了转运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如收费标准 , 病人途中病情加重、恶化或死亡 , 病人转运中心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等 。 家属已明确了解并签字同意后才开始转运 。
张凤琴对此称 , 在家属同意转院后 , 几名自称是吉大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来到病房 , 劝家属搭乘院方的救护车 。 由于车上写的是吉大一院的救护车 , 她也一直认为是医院的救护车 。
心存疑虑的张凤琴从长春市120急救中心了解到 , 急救中心并没有这辆车 。 于是2021年3月 , 她向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投诉 。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的一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显示 , 2021年9月26日 , 该局作出处罚决定称 , 仁康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余元 , 罚款13万余元 。
“也就是说 , 院方提供了一辆不具备资质的‘黑救护车’ , 承担了女儿的长途转运工作 。 ”张凤琴说 。
▲一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不满回复起诉卫健委
除乘坐“黑救护车”外 , 刘丽丽的父母还认为 , 女儿住院期间突然病重 , 出现呼吸困难系注射头孢药物后过敏所致 。 同时 , 在住院期间 , 院方还存在部分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医生签名混乱、未经许可代家属签字等问题 。 为此 , 张凤琴将吉大一院投诉至长春市卫健委 。
2022年1月18日 , 长春市卫健委出具《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 , 对张凤琴提出的投诉做出回应 。 回复中称 , 对吉大一院病历书写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 , 已经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张凤琴收到后不服 , 提出行政复议后被维持原回复 。
随后 , 张凤琴夫妻二人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长春市卫健委撤销该回复 , 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 , 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 , 长春市卫健委辩称 , 该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依据正确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 。 吉大一院作为第三人述称 , 该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请求法院驳回张凤琴的诉请 。
今年8月1日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 , 认为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回复等 , 事实认定不清 , 判决撤销长春市卫健委作出的《关于对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 , 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重新作出回复 。
一审宣判后 , 长春市卫健委不服判决 , 上诉至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 , 此案二审已于10月13日开庭审理 , 目前尚未宣判 。
此外 , 张凤琴夫妻以黑救护车所属仁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 向当地警方报案 。 11月22日 ,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 , “我局经审查认为 , 没有犯罪事实 , 决定不予立案 。 ”
11月22日 , 张凤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在家属明确告知女儿药物过敏的情况下 , 仍被注射过敏药物导致女儿病重 , 此后医生又未及时进行抢救 , 延误了抢救时间 。 而救护车不具备资质擅自执业 , 最终导致女儿去世 。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 , 我一定会为女儿讨个说法 。 ”张凤琴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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